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
廠管理及輔導」規定,並為落實「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與「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
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所訂之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作法,
特設置本府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為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業務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
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九人,並由縣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本府觀光處處長擔任
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建設處、地政處、農業
處、社會處,以及本縣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等單位代表(副局處長以上層級主
管)兼任。
四、本會報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代理之。由單位代表
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五、本會報下置審查小組,由本會報業務相關局處指派人員擔任審查小組代表,並由觀光處
負責召集會議。
六、本會報以每兩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就符合本縣未登記工廠受理查處條件案件之審查情形
檢視進度並做成決議。
本會報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就上述案件相關文書件如核定輔導期限申請書、工廠改善計畫等進行審查後,提送本
會報討論及決議。
本會報及審查小組得視業務所需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觀光處工商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及整理本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
八、本會報委員及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