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執業地政士提升服務品質,作為地政
從業人員之表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士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參選本縣優良地政士並依本要點規定給予獎勵:
(一)領有本縣地政士開業執照連續滿二年以上,且最近二年內在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等案件
,合計達六十件以上,而其補正比例未超過百分之五及駁回比例未超過百分之三(連件案件補正
、駁回比率之計算,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駁回之件數計算之)。地政士退出共同執業,於
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執業。
(二)最近二年內在本縣地政相關機關參與為民服務工作達六十小時以上並經機關發給證明。
(三)有助於土地行政法令、業務或制度革新之研究或著作,經機關採行,成效顯著。
(四)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五)其他合於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各款所定情事,經本府認定應予獎勵。
三、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選本縣優良地政士:
(一)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或懲戒處分。
(二)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在刑事偵查、審判中或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最近三年內曾依本要點評選為本縣優良地政士。
四、參選本縣優良地政士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縣地政士公會申請推薦:
(一)花蓮縣優良地政士參選及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二)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之一具體事蹟表(附件二)及其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參選人同意書(附件三)。
本縣地政士公會當年度推薦參選之地政士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五、本縣地政士公會推薦地政士參選本縣優良地政士,應於本府所定期間內將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
,併同相關資料函送本府憑辦,逾期不予受理。
六、評選作業由本府地政處籌組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小組置委員六人至七人其中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分別由本府地政處業務主管一人、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業務主管三人(每所一人)、本縣地政士公會
代表一人及與當年度參選人具體事蹟相關之機關團體代表一人擔任。
七、評選作業應先辦理初評合格後再進行複評,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處就所受理推薦參選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要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告於本
府地政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徵求異議,於評選作業期間內,如發現參選人不符合要件並經查明屬
實者,喪失其當年度參選資格。
(二)複評:
1、由評選小組以書面方式進行評審,並依評分表(附件四)所定項目權值評分及加總,其中資料冊審查
占評分百分之四十,優良事蹟陳述占評分百分之六十。
2、評選結果依各委員評分加總平均後,依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分數最高者為第一序位,依此類推),當
年度獲選之優良地政士以前三名為原則,但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獲選。
八、前點評選結果由本府地政處簽報縣長核定,擇期於公開活動中表揚及頒發獎狀一幀,並公布於本府、本府地
政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如獲選人成績特別優異,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另由本府報請內
政部獎勵之。
九、依本要點獲選及獎勵之優良地政士如有不符參選或獎勵要件經查明屬實者,本府得撤銷其獲選資格,並追回
其所獲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