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
並提升本府之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二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
之次數累計之。但下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
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一)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
元之事業單位。
(三)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四、違規案件依第三點基準裁罰,如有符合行政罰法減輕或加重之規定者,本府得酌予減輕或加
重裁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