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健全本館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特訂定
本要點。
二、停車場係指本館地下一層及地面一樓前腳踏車、機車停車區域,僅提供入館洽公
、參與活動之民眾、公務車及駐館員工車輛停車使用。
三、停車場限停放高度二點二公尺以下之小客車及機車。
四、地下一層停車場開放規定:
(一)平常工作日開放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周六、日開放時間為每日上
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停車場原則不得停放過夜,但本館駐館員工及公務車輛不在此限。
(三)本館得視業務上需要、舉行特殊活動或其他重大活動、事件,隨時採行部分
或全部管制出入停車場。
五、車輛停放應注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對於停放車輛之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
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二)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劃設之位置停放在停車格內,如有任意停放導致妨
礙其他車輛進出或長期占用停車格停放之違規情事者,本館得逕行將該違規
車輛移至適當位置,所需費用將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三)車輛駕駛人與乘客應共同維護本館場地清潔,如有損毀或汙損停車場及各項
設施,應負賠償責任並使其恢復原狀。
(四)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其他易燃物品,因故意或過失
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五)進出車輛應注意來車,遇有來車選擇適當位置會車,禮讓車道上行進中車輛
優先通行,依序進出,不得爭先搶道。
(六)為維護本館場內空氣品質,車輛發動後,應儘速駛離,熱車時間不宜超過三
分鐘;車輛停妥後,應立即熄火,不得原地發動引擎且不得於停車場內清洗
、清理及檢修車輛。
(七)地下停車場全面禁煙以確保安全,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吐痰及吐檳榔
汁,以維持停車場整潔。
六、未依本要點規定停放之車輛、特殊公務狀況、維護場地等需要,經公告或通知車輛
所有人及駕駛人移置車輛,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未配合辦理或重大災難、情況緊急
未及通知移車者,本館得逕行將車輛移置妥適處所,其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
駛人負擔且不得異議。
七、為符實際管理需要,本館得以公告方式補充,本要點之停車管理規範未規定事項,
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