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在營軍人、替代役役男及遺族傷亡獲得撫慰,以激勵士
氣民心,安定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慰問金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如下,但有辱軍紀之事故者不予發給:
(一)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內政部發布死亡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
亡之設籍本縣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
(二)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退停役人員三節慰問金:
1、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係指經國防部、內政部核定及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有案之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設籍
本縣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
2、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經內政部核發有案設籍
本縣滯留醫院療養人員。
(三)其他項慰問金;
1、及時慰問,依媒體報導,作戰、因公出勤發生重大事故者致死亡、失蹤、重傷之設籍
本縣或於本縣服勤之在營軍人及替代役役男。
2、花蓮縣後備指揮部(下稱後指部)核列人員春節慰問金:核列作戰、因公、因病或重傷死
亡撫卹人員及遺族名冊,本府委託該部代為發放春節慰問金。
三、慰問金發給基準如下:
(一)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死亡慰問金:
1、作戰、因公死亡:新臺幣六萬元整。
2、因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退停役人員三節慰問金:
1、身心障礙狀況達全身癱瘓、半身癱瘓或一等身心障礙人員:新臺幣五千元整(每節)。
2、前目以外身心障礙等級人員:新臺幣三千元(每節)。
3、義務役身心障礙退停役人員療養人員:新臺幣三千元整(每節)。
(三)其他項慰問金;
1、及時慰問:新臺幣二萬元整。
2、後指部核列人員春節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死亡慰問金發放時,如已領有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時慰問金,應予以扣除。
四、慰問金得派員前往慰問並當場發給現金或匯入指定帳戶。
五、有關慰問金發放領受人順序如下:
(一)死亡慰問金,以遺族為領受人;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及領受權利之喪失,準用軍
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撫卹等相關規定。
(二)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以其本人為領受人。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