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施政品質及效能,落實各項施政計畫之執行,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主辦業務項目中,經
選項納入列管之個案計畫,其考核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府列管單
位)辦理,餘未列入者,則屬單位列管,由各主辦單位本權責自主管理。
三、本要點所稱列管項目如下:
(一)施政計畫:計畫總金額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且計畫目標具體明確,需全年度
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需全程管制者,但例行或經常性之計畫,不納入管
制。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三)縣長交辦列管案件。
四、列管選項作業程序及填報:
(一)本府各單位應於一月底前提出當年度符合前點施政計畫列管條件者之作業計畫
送府列管單位彙整,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二)凡達前點列管條件,屬交辦案件者,不受時間限制得視需要隨時列管,屬年度
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者,應於計畫核定十日內,依本要點規定補提核定函或相
關資料送府列管單位辦理管制作業。
(三)本府預算應於每年度六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發包;中央補助款除中央另有規定外
應於文到三個月內完成第一次發包。但有關排水疏濬工程及災害復建工程之性
質特殊,由各單位自行研擬調整工作時程,並於防汛期前完工。
(四)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於年度開始,經本府核定計畫項目後,各單位應依行政院國
家發展委員會頒訂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規定,
於三月底前完成「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基本資料建檔作業,四月份起各單
位應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上網填報上月份之執行情形,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
百分之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五)施政計畫依規定納管後,各單位應至管考系統填報計畫基本資料,並於每月結
束後七日內上網填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
(六)交辦列管案件各單位每月應依列管週期於管考系統填報執行情形,至解除列管
為止。
(七)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均應依限上網填報有關資料,如有隱匿不報或逾期
未報經催辦仍未辦理者,由府列管單位按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五、督導會報及查證:
(一)進度提報:
1、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提報「花蓮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
討論。
2、交辦列管案件,應定期彙整執行情形簽送一層核閱或提報專案會議討論。
(二)查證: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各項列管計畫得加強工程品質抽查,並配合
「花蓮縣政府重要施政列管計畫督導會報」,提報各項工程查核情形與結果。
六、計畫調整: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計畫內容、預算及進度者,得依
「花蓮縣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調整或撤銷計畫,並於簽奉
核定後副知府列管單位。
七、考核項目:
(一)施政計畫。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八、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各項列管計畫除中央另有規定依其期限完成考核外,其他未
規定者,或跨年度執行之計畫,視設定最末檢核點完成時間,配合中央一般性補助
款基本設施計畫,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完成年終考核。
前項考核以「管考系統」填報資料為基準,配分權重及加減分項目,詳如附表。
九、獎懲標準及原則:
(一)計畫項目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人員獎懲標準如下:
1、評核總分九十六分以上,一百分以下:記功一次。
2、評核總分九十分以上,九十五分以下:嘉獎二次。
3、評核總分八十分以上,八十九分以下:嘉獎一次。
4、評核總分六十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不予獎懲。
5、評核總分五十九分以下:申誡一次。
(二)同一承辦人員負責二項以上計畫項目者,以其平均成績作為獎懲標準。
(三)主管之評核成績以所有主管受考評個別計畫之總平均計算。
(四)承辦之計畫執行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依考核結果辦理,承辦期間三個月以上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未滿三個月者免獎懲。
(五)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由府列管單位依考核結果,簽奉縣長核定後,移
送人事處辦理獎懲。
(六)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十、計畫列管單位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有功人員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