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六十五歲以上縣民及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服務使用者)
走出家戶、促進社會參與,進而增進其身心健康、延緩老化,而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使用者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設籍本縣且領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持有我國永久居留證且居留地為本縣之六十五歲以上外籍人士。
三、補助搭乘本縣境內路段之鐵路、客運、縣外捷運(含輕軌)及計程車,內容如下:
(一)鐵路:每人每月補助至多新臺幣六百元,服務使用者於乘車後持票根至戶籍地之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請。
(二)客運:持本縣敬老卡、愛心卡得不限趟次及班次免費搭乘與本府簽約之客運路線。
(三)捷運、輕軌:持本縣敬老卡、愛心卡搭乘享敬老或愛心車資優待。
(四)陪伴者持本縣愛心陪伴卡(以下簡稱陪伴卡),陪同身心障礙者搭乘客運、捷運或輕軌,
並於同身分證號之愛心卡使用後刷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享半價優待。
(五)計程車:持本縣敬老卡、愛心卡搭乘簽約之計程車,補助該趟車資百分之七十金額,每
月補助社福點數至多一千點(每一點折算新臺幣一元)。
四、鐵路補助申請方式:
(一)自乘車日之次月起三個月內備妥以下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1、乘車票根(起訖須有一站在本縣境內,需搭配身分別而有「敬老」或「愛心」字樣,
且不得蓋有「作廢」章)。
2、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本國籍者
免)。(未攜帶及取得身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供工作人員驗明)
3、印章。但得自行簽名者不在此限。
(二)每年十ㄧ、十二月乘車者,以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為限。
(三)同月份所搭乘之車票,集結一次性申請為原則。
(四)如戶籍地址異動,且異動前後皆設籍本縣境內者,異動前所搭乘之車票得於原戶籍或新
戶籍地公所擇一申辦。
(五)如鐵路局有任何優惠措施,依實際票價覈實補助。
(六)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持團體票者應同時檢附「團
體購票證明」。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受有其他乘車費用補助者。
2、因依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所加收之百分之五十票價或其他違反相關乘車規定所衍生之
費用。
3、如經查獲持非本人搭乘之票根或其他顯有異常之申請等情形。
(八)有前款第一目情形已予補助者,除應繳還溢領之補助款外,並自查獲日起停止其申請權
益六個月,第二次查獲者,自查獲日起停止其申請權益一年,經第三次以上查獲者,自
查獲日起不得再申請鐵路補助,並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
五、申請本縣敬老卡、愛心卡須備妥以下資料並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至本縣境內任一戶政事
務所申辦: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及外僑永久居留證(本國籍者免)
。(未攜帶及取得身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供工作人員驗明)
(二)半身照(一吋或二吋)一張。
(三)印章。但得自行簽名者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證明註記須陪伴者,得同時申請愛心陪伴卡,每位身心障礙者限申領一張。
六、敬老卡、愛心卡及陪伴卡使用規範如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每人限申領一張,如遺失、毀損等得辦理補換發,並應繳回舊卡(遺失
不在此限)。每人每月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服務使用者倘因行動不便或其他因素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者,得填具申請暨委託書
,委託親友、村(里)長、鄰長等協助辦理。
(三)服務使用者遺失敬老卡或愛心卡應立即向電子票證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其使用必須重新申
請,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如遭人冒用,一經查獲亦即失效,由本府通報製卡廠商鎖卡。
(四)除首次申請及第一次更換身分別為免費外,其餘情形二次以上申請者均須自行負擔製卡工
本費九十五元。
(五)敬老卡及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應隨身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倘經查獲非本人使用,自查獲日起收回其敬老卡或愛心卡並
停止其重新申請六個月;經二次查獲者,收回其敬老卡或愛心卡並停止申請一年;經第三
次以上查獲者,收回其敬老卡或愛心卡並不得再申請使用。
(六)前款情形,交通運輸業者得要求使用人該趟次全程購票,且本府得委託運輸業者辦理收回
卡片事宜。
(七)服務使用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敬老卡或愛心卡以辦理註銷:
1、死亡。
2、戶籍遷出本縣(倘註銷後戶籍遷回本縣,如需使用敬老卡或愛心卡則應重新申請補發並
負擔製卡費)。
3、身心障礙資格喪失。
七、經費核銷作業:
(一)鐵路:由本府於年度開始時撥付經費予公所,各公所按月陳報乘車人數及經費統計表核
銷;倘年度經費撥付金額不足,且公所不及於當年度十月前向本府申請撥補者,由公所
先行代墊,於年度結算時再行函報本府申請不足款。
(二)客運、捷運(含輕軌):由各交通運輸業者每月依實際搭乘所生車資報本府請款,經本府
核對無誤後撥款。
(三)計程車:由簽約計程車行每月依實際搭乘所生車資報本府請款,經本府核對無誤後撥款。
(四)請領本府車資補助款如有不實,除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已撥款部分應繳還本府外,
並將依法追訴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