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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轉入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學生辦理一般申請轉學(因家庭遷徙或依親就讀因素)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隨同家長或監護人遷徙,並向戶政機關辦妥遷徙登記;或在學區內就業之公私立機構員工之子女,且就學無安全之虞者,可申請就讀非額滿學校。

(二)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或座落於學區內之公私立機構員服務在職證明書,向就讀學校申請轉出。經同意轉出後,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三)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並准予辦理轉入後,應即通知轉出學校(除以電話確認外,並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存證)。

(四)轉出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

(五)學生未完成轉學註冊手續者,視為轉出學校學生,轉出學校負有追蹤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

三、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徙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及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轉學。

(二)屬同一戶籍地點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使兄弟姊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校就讀。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兒童保護個案或特殊個案(一般安置、緊急安置)之轉學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

(四)各校因適應不良需轉換學習環境(特殊個案學生)擬申請調班或轉班、轉學之學生。

前項第三款學生安置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或安置機構以書面通知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由教育處統一辦理轉介安置事宜。

(二)教育處評估學生需求及機構本身之條件,核定安置就讀學校,再行文辦理入學手續,副本函知轉出學校、社會處或安置機構。

(三)轉入學校與安置機構應先針對個案學生召開個案安置會議,俾便安排編班事宜。

(四)各校對於社政單位安置之個案應予協助,不得拒絕學生之轉入。

(五)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害一方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除向暫住所在地學校申請以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就讀外,亦得申請以不轉學籍、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前項暫時就讀措施,以本縣為實施範圍。

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申請調班程序如下:

(一)學生家長敘明理由以書面申請,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校長應協調輔導室及相關人員針對學生或相關人員進行了解及提出建議或輔導策略,並進行溝通及輔導,介入溝通及輔導過程應留有相關紀錄備查。經輔導老師了解、溝通及輔導至少一個月後仍確實無法解決或改善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三)調班委員會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

(四)調班委員會由教務處召開,其議程得由負責協調輔導之輔導室或相關人員報告處理情形,並提供相關紀錄供參,調班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議,如獲同意調班,應研議相關配合措施,且將決議通知學生及家長。

(五)各校對於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應秉持團隊合作及專業分工之原則。若該調班案件之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學校輔導室及訓導處應將其列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予以輔導。若係原班教師造成者,學校應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以提供正向積極之教學輔導策略,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為主、消極之考核監督為輔。輔導期間校方應定期針對個案召開個案研討會,甚至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提供專業建議。

(六)學生申請調班後之輔導評估期間至少須三個月以上,且校方有關人員應經常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家長亦應坦承告知學生在家之反映表現。

已辦理轉班之學生仍不適應學校環境,可由家長提出轉校申請。其申請流程如下:

1、家長提出轉學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教務處申請。

2、教務處依據家長申請書,並附上學校對該生(或其他有關人員)轉班前後之相關輔導紀錄、與本案件有關人員之個案研討會及調班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函送教育處提出轉學申請。

3、教育處將視個案狀況轉介至鄰近之未額滿學校就讀。

四、額滿國民中小學學校之轉學作業規定如下:

(一)額滿學校新生(七年級)於第一學期中產生缺額時,不得招收轉學生;其缺額應俟寒假期間再受理學生轉入申請,其作業流程如下:

1、每年自寒假始日起三日內,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時間及各年級缺額於校門口及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處務公告,並副知教育處。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2、申請轉入學生核定優先順序,準用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入學分發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3、產生缺額之額滿學校應負責審核轉學學生資料並公告該學期轉入學生名單,通知學生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轉入學生名單應函報教育處。

4、寒假期間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各校作業流程得自行順延。

5、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年滿十六歲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該年級總學生人數(含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所減少之班級人數)少於教育處所公布年級額滿人數標準時,始得招收轉學生。

(二)額滿學校新生(國小一年級及國中七年級)第二學期、國小二至六年級及國中八、九年級遇有缺額受理學生轉學者,依本要點第二點一般申請轉學之規定辦理。

五、學校因額滿辦理學生轉介他校就讀時,應主動協助家長確認轉介學校,並出具額滿學校學生轉介通報單,供家長持向轉介學校據以辦理轉入就學。

六、非總量管制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已達本府核定招生上限時,如有學區內學生申請入學或轉入,應以外加名額招收,並以每班增加一名為限,增額亦滿者,方得辦理學生改分發或轉介他校就讀,並於新學年度辦理增班事宜。

七、由外縣市轉入本縣之學生,如已於外縣市就讀一學期以上者,於同鄉(鎮市)內無非總量管制學校可供轉入者,轉入學生戶籍所在之學區內國民中小學應優先受理其轉入就學,每班以增加一人為限。

八、外籍學生申請轉入應檢具申請書、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外國學校畢業或肄業證明書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單(申請入國小一年級上學期肄業者免)等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入學,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九、隨大陸人民入境,已設籍之學齡兒童得檢具經相關單位(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入學,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給予學籍。

十、因本要點增加班級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之班級學生人數上限者,班級導師每學年予以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十一、本要點陳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