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
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或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組織:
(一)本中心開設機關或單位:
1.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
海難事故:消防局。
2.水災、旱災:建設處。
3.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觀光處。
4.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處。
5.陸上交通事故:警察局。
6.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環境保護局。
7.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三人由
副縣長、秘書長及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
位首長兼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
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局、處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
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處及公共事業單位
應同時於內部凹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災害
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四、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首長或單位
主管應即報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於具體建議縣長成立本中
心後,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各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得以口頭報告縣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
報告。
(二)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
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1. 風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二級開設:
甲、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
報後,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進駐機關(構)及人員:請各編組單位對救災人力、機具、水門
、抽水機、排水溝清淤、警戒區劃設及收容所開設整備等工作,
加強防災整備及緊急應變作為,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
農業處、社會處、行政暨研考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
揮部、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或單位首長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甲、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
於十八小時內或即將接觸本縣陸地時,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農業處
、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原住民行政
處、行政暨研考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灣
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
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
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
九巡防區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 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且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以上
鄉(鎮、市)。
乙、氣象局發布海嘯警戒。
丙、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農業處
、社會處、教育處、文化局、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
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
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
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
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3、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甲、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建設處、
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警察局、中華電
信公司花蓮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
司第九區管理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
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4、空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航空器於花蓮機場外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經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建設處、社會處
、環境保護局、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警察局、農業處、花東
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台
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花蓮
航空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艦隊分署第六海巡隊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5、海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本縣內海域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
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經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觀光處、農業處、警察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行政暨研考處、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第六海巡隊、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花蓮港務分公司、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
或單位主管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6、水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二級開設:
甲、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鄉(鎮、市)轄區內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上鄉(鎮、市)轄區內二十
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丙)因水災災害,有跨局處協調或跨鄉(鎮、市)支援之需求。
乙、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社會處、
消防局、行政暨研考處、第九河川局、公路總局工務段、花東防衛
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甲、開設時機: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氣象局持續發布豪
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乙、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社會
處、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
防局、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
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
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7、旱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甲、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乙、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丙、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丁、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建設處通知消防局、警察局、農業處
、教育處、社會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第九
河川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
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8、礦災(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觀光處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
局、衛生局、民政處、社會處、行政暨研考處、花東防衛指揮部、
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
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9、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機關:
觀光處)
(1)開設時機:
甲、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影響社會安寧者。
乙、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觀光處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行政
暨研考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中油公司東區營業處
、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
、加油站商同業公會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0、寒害(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
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農糧署
東區分署、行政暨研考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11、土石流災害(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社會處、
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
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灣自來水
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
、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
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2、森林火災(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以
上,且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社會處
、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
局、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灣
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
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
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3、動植物疫災(主管機關:農業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縣内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
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O型口蹄疫、
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
、非洲豬瘟等)侵入本縣,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
鄉(鎮、市)發生疫情。
乙、縣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本縣,有蔓延成災
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者。
丙、縣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O型
口蹄疫等)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
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建設處、社會處
、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
、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台灣自來
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
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
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4、陸上交通事故(主管機關:警察局)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
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觀光處、消防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行政暨研考處、公路總局
工務段、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
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乙、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農業處、衛生局、消防
局、警察局、社會處、民政處、建設處、行政暨研考處、花東防衛
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
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6、輻射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
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乙、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農業處、衛生局、消防
局、警察局、社會處、民政處、建設處、行政暨研考處、花東防衛
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
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17、生物病原災害(主管機關:衛生局)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衛生局通知警察局、消防局、花東防衛
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建設處、行政暨研考處、社會處、農
業處、民政處、教育處、環境保護局、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
處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五、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縣消防局,供花蓮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執行有關
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
操作。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
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
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遇有重大災情或本縣消防局損壞致無法使用時,本中心於本縣消防局
第三大隊玉里分隊開設之。
(三)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立訊息及
有關災情。
(四)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報告縣長決定後,即
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
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六、應變小組: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
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
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副首長、承
辦課室主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
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
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
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七、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應即
分別報告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秘書;或指定由
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秘書,統籌
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單位首長,仍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
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八、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
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
或單位自行辦理時,執行秘書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撤除本中心。
九、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警察局:
1.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區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緊急疏散等事項。
3.罹難者身分之辨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4.有關事故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二)消防局:
1.颱風、震災(含土壤液化)、海嘯、重大火災、爆炸、空難、海難
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3.應變中心機具設備管理事項。
4.受災地區調查、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5.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調事宜。
6.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三)衛生局:
1.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於災害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護送就醫事宜。
3.利用本縣緊急醫療網,執行大量傷病患緊急醫護及處理工作。
4.急救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5.災區防疫及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四)環境保護局:
1.毒性化學物質、輻射災害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其他有關消毒清潔事項。
3.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五)建設處:
1.水災、旱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縣管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之搶修、搶救事宜。
3.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4.道路、橋樑災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5.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6.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六)農業處:
1.寒災、土石流、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及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3.辦理有關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4.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七)觀光處:
1.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
幕僚作業事項。
2.電力、電訊、瓦斯及自來水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3.辦理海難、空難、陸上交通事故相關交通應變事項。
(八)民政處: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疏散撤離人數統計事宜。
2.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3.縣應變中心撤除後協調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協助支援救災事項。
(九)教育處:
1.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2.辦理文物防災有關事項。
3.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社會處:
1.辦理災民收容、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助救濟事宜。
2.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供給及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3.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十一)文化局:文物古蹟勘查防災事項。
(十二)原住民行政處:
1.辦理原住民受災部落救濟、重建等事項。
2、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災害處理事項。
(十三)行政暨研考處:
1.辦理中心作業人員及救災人員之膳食等事項。
2.撰寫新聞稿報導災情及澄清謠言。
3.大眾傳播機構從業人員接待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佈、庶務事項。
(十四)人事處:
1.辦理災害期間上班、上課決策事項。
2.其他有關災害期間人事作業事項。
(十五)花東防衛指揮部:
1.派遣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協助災後復建工作。
(十六)花蓮縣後備區指揮部:聯繫駐軍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十七)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1.辦理中央管河川及一般性海堤之搶修、搶險事宜。
2.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十八)農業委員會水保局花蓮分局:有關山坡地水土保持事項。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1.辦理糧食供給、運補事項。
2.辦理有關糧食倉儲物資災害查報及處理事項。
3.其他有關糧食事項。
(二十)交通部花蓮監理站:
1.辦理防救災害車輛之動員、調配事項。
2.辦理災區災民運送車輛之調配。
(二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務段: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二十二)交通部花蓮航空站:
1.協助空難事故搶救事項。
2.有關航空聯繫作業事項。
(二十三)交通部鐵路局花蓮運務段:
1.負責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鐵路事項。
(二十四)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自來水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災區供水事項。
(二十五)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力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六)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七)台灣中油公司東區營業處:
1.負責油品儲存庫、槽安全維護及搶救有關事項。
2.有關供油事項。
(二十八)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1.督導所屬單位進行林區緊急搶救有關事項。
2.有關林區保護地管理作業。
(二十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六
海巡隊:
1.大陸漁工管制、戒護有關事項。
2.海難事故及海域空難岸際搶救事宜。
3.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事項。
(三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花蓮港區內海難事故搶救聯
繫協調及通報事宜。
(三十一)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花蓮港區外海難事故搶救聯繫協調及
通報事宜。
十、本作業要點任務分工隸屬機關如因機關或單位(名稱)改制,任務歸屬移
轉新制或其他機關或單位,逕予變更之。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