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任務:
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
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參、組織:
一、本縣各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開設單位:
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空難、海難事故:消防局。
水災、旱災、建築工程災害:工務處。
重大交通事故:警察局。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環境保護局。
寒害、土石流災害、重大動物傳染病災害、森林火災:農業發展處。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城鄉發展處。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二、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
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兼
任,中心成員由各級開設任務編組單位派員擔任,除執行本機關與該
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關係處(局)及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
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三、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處(局)及公共事業
單位應同時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應變中心所交付之
災害防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肆、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應即報
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縣長成立本中心後即通
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
首長得以口頭報告縣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
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主管機管:消防局)
1.二級開設: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
警報後,經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進駐機關及人員:請各編組單位對救災人力、機具、水門、抽水
機、排水溝清淤、警戒區劃設及收容所開設整備等工作,加強防
災整備及緊急應變作為,由消防局人員通知民政處、工務處、農
業發展處、社會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
區等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 18 小時
後或即將接觸本縣陸地時。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工務處、農業發展處、
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城鄉
發展處、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
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
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
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
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主管機管:消防局)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二個以上鄉鎮市,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
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工務處、農業發展處、
社會處、教育處、文化局、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消防局、城鄉發展處、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
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
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
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
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單位首長指
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機管:消防局)
1.開設時機: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
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本府民政處、工務處、城鄉發展
處、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中華電信公司花蓮
營運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
管理處等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四)空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航空器於花蓮機場外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工務處、城鄉發展處、
社會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農業發展處、花東防衛
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台灣電
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花蓮航
空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單位首長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海難(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本縣內海域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
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消防局接獲海難事故應立即通報國家搜救中心
、空中勤務總隊、花蓮港務局、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立即
前往搶救,並通知農業發展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民政處、社會處、城鄉發展處、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花
蓮港務局等單位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水災(主管機管:工務處)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
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工務處、農業發展處、
社會處、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消防局、城鄉發展處、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揮部、花蓮
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
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花蓮分局、公路
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等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旱災(主管機管:工務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工務處通知消防局、警察局、農業發展處、
財政處、教育處、城鄉發展處、社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第九河川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等單位首長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建築工程災害(主管機管:工務處)
1.開設時機:建築工程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嚴重影
響民生管線及社會安寧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工務處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
衛生局、民政處、社會處、城鄉發展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九
區管理處、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等
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機管:城鄉發展處)
1.開設時機: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
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城鄉發展處通知工務處、環境保護局、警察
局、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液
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加油站商同業公會等單位首長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寒害(主管機關:農業發展處)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縣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
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農業發展處通知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花東防
衛指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等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土石流災害(主管機關:農業發展處)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農業發展處通知民政處、工務處、農業發
展處、社會處、教育處、行政暨研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消防局、城鄉發展處、原住民行政處、花東防衛指
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台電公
司花蓮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花蓮營運處、第九河川局、水保局
花蓮分局、公路總局工務段、鐵路局花蓮運務段、林務局花蓮
林區管理處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二)重大交通事故(主管機關:警察局)
1.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警察局通知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民政處、社會處、城鄉發展處、公路總局工務段等機關首長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或失蹤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環境保護局通知農業發展處、衛生局、消
防局、警察局、社會處、民政處、城鄉發展處、花東防衛指揮
部等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主管機關:衛生局)
1.開設時機:生物病原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衛生局通知警察局、消防局、花東防衛指
揮部、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城鄉發展處、社會處、農業發展處
、民政處、教育處、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公司第九區管理處等
單位首長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伍、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本縣消防局,供花蓮縣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執行有關
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
操作。但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
擇適當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
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遇有重大災情或本縣消防局廳舍損壞致無法使用時,本中心於本縣(
德興)運動公園開設之。
三、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為新聞發言人發布成立訊息及
有關災情。
四、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報告縣長決定後,
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
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
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
,送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
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陸、應變小組: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
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編組單位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
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副首長
、承辦科室主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
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
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
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
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
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
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柒、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首長,應即
分別報告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執行秘書;或指定由
其中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執行秘書,統籌
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單位首長,仍應即報請指揮官,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
對應之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
捌、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
辦理時,執行秘書得以書面報告指揮官撤除本中心。
玖、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警察局
(一)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辦理災區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緊急疏散等事項。
(三)罹難者身份之辨認及報請相驗事項。
(四)有關事故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二、消防局
(一)颱風、地震、重大火災、爆炸、空難、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
事項。
(二)執行災害搶救、傷患救護及人命救助。
(二)應變中心機具設備管理事項。
(三)受災地區調查、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宜。
(四)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調事宜。
(五)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三、衛生局
(一)生物病原災害災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於災害現場成立醫療站、負責傷患現場救護及護送就醫事宜。
(三)利用本縣緊急醫療網,執行大量傷病患緊急醫護及處理工作。
(四)急救醫療器材、藥品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五)協助罹難者血液採集(DNA)比對工作。
(六)災區防疫及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四、環境保護局
(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災區公共環境清理及其他有關消毒清潔事項。
(三)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五、工務處
(一)豪雨、旱災、建築工程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三)道路、橋樑災害緊急搶修有關事宜。
(四)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構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五)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六、農業發展處
(一)寒災、土石流、森林火災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辦理土石流災害防制及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修及災情查報
事項。
(三)辦理有關漁港、魚塭、漁船之搶救(修)事項。
(四)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七、城鄉發展處
(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二)電力、電訊、瓦斯等維生系統緊急搶修聯繫事項。
(三)臨時住所規劃、管理事項。
(四)其他工商、旅遊業有關防救事項。
(五)有關災害應變之協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八、民政處
(一)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查報災情。
(二)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三)協調國軍部隊支援救災事項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九、教育處
(一)辦理救災借用校舍及校舍損壞之整修。
(二)辦理文物防災有關事項。
(三)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十、財政處
(一)督導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二)辦理工商業資金融通事項。
(三)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十一、社會處
(一)辦理災民集結及災民收容、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助救濟
事宜。
(二)災區民生生活必需品供給、及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三)其他有關災民救濟事項。
十二、文化局:文物古蹟勘查防災事項。
十三、原住民行政處
(一)辦理原住民受災部落救濟、重建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災害處理事項。
十四、行政暨研考處
(一)辦理中心作業人員及救災人員之膳食等事項。
(二)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三)撰寫新聞稿報導災情及澄清謠言。
(四)大眾傳播機構從業人員接待事宜。
(五)其他有關新聞發佈事項。
十五、人事處
(一)辦理災害期間上班、上課決策事項。
(二)其他有關災害期間人事作業事項。
十六、主計處
(一)辦理關於災情統計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督導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
十七、花東防衛指揮部
(一)派遣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二)協助災後復建工作。
十八、花蓮縣後備指揮部:聯繫駐軍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十九、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一)辦理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搶修、搶救。
(二)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二十、農業委員會水保局花蓮分局:有關山坡地水土保持事項。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一)辦理糧食供給、運補事項。
(二)辦理有關糧食倉儲物資災害查報及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糧食事項。
二十二、交通部花蓮監理站
(一)辦理防救災害車輛之動員、調配事項。
(二)辦理災區災民運送車輛之調配。
二十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工務段
(一)督導所屬單位進行公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公路事項。
二十四、交通部花蓮航空站
(一)協助空難事故搶救事項。
(二)有關航空聯繫作業事項。
二十五、交通部鐵路局花蓮運務段
(一)負責鐵路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鐵路事項。
二十六、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一)督導所屬單位進行自來水管線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二)災區供水事項。
二十七、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一)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力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花蓮營運處
(一)督導所屬單位進行電信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二十九、中國石油公司東區營業處
(一)負責油品儲存庫、槽安全維護及搶救有關事項。
(二)有關供油事項。
三十、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一)督導所屬單位進行林區緊急搶救有關事項。
(二)有關林區保護地管理作業。
三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巡防區、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
(一)大陸漁工管制、戒護有關事項。
(二)海難事故及海域空難岸際搶救事宜。
三十二、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海難事故搶救事宜。
拾、本作業要點任務分工隸屬機關如因機關改制任務歸屬移轉新制或其他
機關(單位),逕予變更之。
拾壹、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