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
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
用績效,特設置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本府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教育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支出。
十、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
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花蓮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
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依
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之。
第 七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
益應解繳縣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