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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
爭,特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並設置公害糾
紛緊急紓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第 2 條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助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
二、協助各有關機關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做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第 3 條
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本府城鄉發展、農業發展、社會、衛生、警察單位(
    機關)之主管或首長,以及花蓮縣環境保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兼任
    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公害業務科科長兼任之,秉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局
    指派人員兼任之。


第 4 條
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指派
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第 5 條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第 6 條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專家
及當地居民代表出席會議實地勘查及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