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農業發展,提升農業競爭力
,增加農民收益達到富麗農漁村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係指農林漁牧業、休閒農業、生態保育、綠美化環境
及農業相關產業。
三、補助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縣農會及各鄉(鎮、市)地區
農漁會(含產銷班與家政班)、農業產銷合作社、生態保育團體、各
農業拍賣市場、肉品市場(含供應人與承銷人)及農民。
四、補助標準:
(一)農業推廣行銷活動、教育訓練及生態、保育團體補助原則:
1、每案每日以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為限。
2、每案最高以二百萬元為限。
3、補助項目有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
、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主持費、
材料費、廣告宣傳費、雜支、獎盃(座)、宣導品、紀念品
、服裝及與活動相關之必要性費用。其各項費用於本府共同
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各項法令規定範圍內報支。
4、如屬配合本府政策,則得視其性質、內容及規模,補助比例
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等。
(二)農業生產設施及資材補助原則:
1、個人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二為原則。
2、農民團體及生態、保育團體以不超過四分之三為原則。
3、前款中農民團體如屬配合本府政策,辦理無獲利性或獲利性
較低之事項者,則得視其性質、內容及規模,補助比例百分
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等。
4、補助項目包含農業產銷所需各項設備、設施及資材。
(三)農業災害及農產品價格低落時補助原則:
1、農業遇天然災害,惟未達中央現金救助標準時,本府得視財
源狀況酌予補助,惟補助項目及標準仍不得高於中央訂定之
標準及相關規定。
2、農業遭受人為或不明原因致受損時,本府得依實際生產規模
及受損程度酌予發放慰問金,惟每案不得超過五萬元。
3、農業從事人員因特殊貢獻致遭意外受傷或死亡本府得視情節
予以慰助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
4、農產品因受季節及產量影響價格低落時,本府得考量生產成
本並視本府財源狀況專案簽准補助。
(四)參加農業各項競賽、評鑑及產銷績優獎勵金補助原則:
1、凡參加中央舉辦之全國性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
增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獲頒獎者:
(1)獲得前三名或中選者(產銷班除外),參加農戶,本
府得發給獎勵金,其輔導之農(漁)會者,本府得補助
發展經費,每案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
(2)入圍競賽或評鑑最後階段者(產銷班除外),參加農
戶,本府得發給獎勵金,其輔導之農(漁)會者,本府
得補助發展經費,每案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2、凡參加跨縣市之區域級各項農業生產、加工、推廣及其他增
進農業發展之競賽或評鑑,獲得前三名者(產銷班除外),
參加農戶本府得發給獎勵金,每案以不超過5萬元為限。
3、凡參加本縣肉品市場之績優供應人及承銷人,本府得發給
獎勵金,每案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
4、農業產銷班之評鑑補助原則:
(1)評鑑成績一百至一百二十分,獎勵金十萬元。
(2)評鑑成績九十至九十九分,獎勵金六萬元。
(3)評鑑成績八十五至八十九分,獎勵金三萬元。
(4)評鑑成績八十至八十四分,獎勵金一萬元。
(5)依評鑑成績,補助輔導單位發展經費:一百至一百二
十分每班發給六千元、九十至九十九分每班發給四千元
、八十五至八十九分每班發給二千元、八十至八十四分
每班發給一千元。
(6)獲頒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者,該產銷班本府得同時發
給獎勵金,其輔導單位,本府得補助發展經費,每案以
不超過十萬元為限。
(7)獲頒全國優良產銷班者,該產銷班本府得同時發給
獎勵金,其輔導單位,本府得補助發展經費,每案以不
超過五萬元為限。
5、農業家政班之評鑑補助原則:經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本府得補助家政發展經費,每班以不超過三萬元為限,其輔
導之農會每班並得補助五千元發展經費。
五、凡屬配合本府政策性發展、預防農業疫病、生態保育、綠美化環境具
公益性或全縣性行銷活動之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不受上述各項
補助條款項目及金額之限制。
六、審查原則: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有助於農業發展及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與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
相關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有其它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七、計畫執行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核備。
(二)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填具領款收
據,報本府撥款;並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
支用明細表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如屬全額補助者,應編具會
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本府核備。
(三)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照片、保單正本與收據等應妥為
保存十年,俾供本府暨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與指
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追繳之。
八、計畫抽查、督導及及考核注意事項:
(一)本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抽查、督導或考核計畫執行情
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受補助單位拒絕接受本府抽查、督導或考核者,本府得視情
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三)凡經抽查、督導或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虛(浮)報、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或減列次年
度補助。
(四)本府得將抽查、督導或考核成果作成報告,作為次年度補助計
畫之依據。
九、受補助者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