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員會)研議及
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畢(修)業及學校教師任教其子女成績複審之相
關事項。
評量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之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所組成
,其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
定之。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
及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
獎懲事實以文字記錄。
(三)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
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
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
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
自治與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
社區服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七)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評定基準由評量委員會擬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執行。
懲罰紀錄已依其它規定註銷者,不得再列入評量。
四、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個別
辦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
域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成績
計算。
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學習狀況,呈現各領域學習目
標之結果分析。
五、定期評量中如有實施紙筆測驗,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迴避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抄襲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六、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
實施日期及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
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七、學習領域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評量: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
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各領域之成績以領域內各科目之節數加權方式計算,領域學期成績
平均為該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加總後再除以七。
八、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
管道,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
及方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
殊教育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
領域,其成績評量係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
,另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
並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
合適比例;未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
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
期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
學期末將評量結果提交學校處理,若在家教育學生有認知功
能嚴重缺損者,須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如接受巡迴
輔導學生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教班學生
,依資源班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
域課程節數,其成績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
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
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
融入之重大議題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學生應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
長實施之平時評量紀錄,
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
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
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
申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
成績獎項評比。
十、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學習領域或部分學習
領域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補考成績計算以採計實得分數為
原則;無故缺考者,由學校評量委員會研議之。
十一、任課教師應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評量方式。評量結果若有爭議,得視實際需要提送評量
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應避免任教其子女,若因學校型態或師資結構致無法避免
,其該班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課教師應在學期初提交該班成績評量標準及原則提送評量委
員會審議。
(二)任課教師應在學期末提交成績評量結果至評量委員會複審。
十二、學生各領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及
任課老師辦理評量,並應登錄於校務成績系統,每學期期末成績結
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教導處)協助列印。
學生成績電子資料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更新與電子備份,並編
號列管永久保存,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以書
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
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
與補救措施,並建立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
登錄。
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十四、轉學、復學學生成績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後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
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如學期中
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評量成績。
(二)依規定辦理長期請假後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三)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考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
一款規定辦理。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
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十六、本縣國民中學學生除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外,均應參加教育會考。
十七、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
訂規定。
十八、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月八日修正之本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
十一點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修正之本補充規定第四點、第十
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
七點,自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施行。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畢業及格條件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八日修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