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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一、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行政院訂頒「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之規定外,依本作業規範辦理。

 

二、用人費用:

(一)加班費應按業務需要依花蓮縣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暨管制要點覈實指派,除有基金
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應不得超支。

(二)員工健康檢查費預算編列不足時,得在用人費用預算項下勻支外,應不得超支。

(三)用人費用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不得轉入及轉出。

(四)會計年度終了,用人費用若有賸餘,滾存於本基金由本府教育處統籌控管,作為以後年度教育經
費財源。

 

三、服務費用:

(一)學校基本(含班級)辦公費、基本修繕費及加強辦理社會教育經費預算年度賸餘留校彈性運用。

(二)工作場所水電費及其他場所水電費應專款專用,結餘款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滾存及支用
原則規定辦理。

(三)文康活動費除因員額編制增加預算編列數不足支應時,增加之員額每人按1,500 元之額度得在服務費
用預算項下勻支外,應不得超支。

(四)公共關係費屬特別費性質之支用,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規定辦理。
 

四、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預算不足支用時,得由其他業務費預算勻支,惟若有餘款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
 

五、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撥付各校執行之款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屬統籌款項,如教育人員待遇準備、教職員工首次退休金、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月撫慰金、
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等經費,應以收支併入年度決
算方式辦理。

(二)除前款之統籌款項或經本府核定須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或補辦預算者外,原則上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執行賸餘應繳回教育處。

 

六、中央之計畫型補助款已編入學校年度預算者,若未執行者或執行完畢如有賸餘,除依原補助機關規定
應辦理繳回外,滾存於本基金由教育處統籌控管,作為以後年度教育經費財源。

 

七、各校賸餘款支用以發展校務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為限。各校賸餘款動支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預算編列期程,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為業務增減需要動用「以前年度賸餘」者,應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辦理超支併決算及補辦預算注意事項」程序,檢附相關文件專案函報本府核准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八、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校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者,則應納入預算辦理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程序。

 

九、因工程或交貨逾期、違約等罰金罰鍰或依法令或契約沒收之金額 (例:保固金、保證金)等不予留存應繳庫。
 

十、本規範未盡事項,得另以補充規範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