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開始實施。
二、實施對象: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項下各學校,包括體育高級
中等學校、各國民中學、各國民小學。
三、適用範圍:教育處經資門預算及教育部專案補助本府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2342專戶代辦經費,不含核定單一(及合併)工程、財物、勞務採
購金額逾100萬元之計畫。
四、實施辦法:
(一)教育處執行「經資門預算」及「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以
補助或委託所屬學校辦理者,得於計畫簽核後,通知受補助
(委辦)學校備據以實付方式撥款,惟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應
另檢附契約(10萬元以下之採購案,得檢附估價單;財物採購依
共同供應契約者,請附共同供應契約簡約及訂購單影本)及「申
請撥款資料彙整表」(附表一)憑撥,受補助(委辦)單位應
於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填寫「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
經費結報表」(附表二)報府備查。
(二)撥付各校辦理之計畫經費,其收入依代收代付相關規定辦理,
並依年度及計畫項目分設明細科目,原始憑證授權各校自行保
管備查,各校應確依會計審計等相關法令,妥善保管,業務主
管單位並應確實督導。
(三)業務主管單位對補助(委辦)計畫概算應確實審核,經費支用
項目及標準應依指定計畫及「花蓮縣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等
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受補助(委辦)學校應詳估經費概算需求
,並本節約原則核實支用,倘有結餘款或契約罰鍰應倂同結報
表繳回本府。
(四)教育處行文各校核定補助(委辦)計畫時,應於函文敘明本府
開支預算年度、科目、是否屬適用經費執行簡化流程方案及結
餘款繳回方式,並請受補助(委辦)學校將核定計畫含經費概
算知會其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畫執行與控管。
(五)本府核撥之補助或委辦經費,得派員不定期抽查辦理情形,如
經查證有違背法令或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
應予追繳外,相關人員如涉及刑責者,依法處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核定計畫不適用簡化方案,須檢附原始憑證及「一般支付憑
證檢核表」(附表三)送府核銷,報府前請先完成檢核程序,
以避免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二)前項辦理核定單一(及合併)工程、財物、勞務採購金額逾100萬
元之計畫,俟辦理完成後檢附原始憑證及「採購案核銷應附資
料檢核表」(附表四)送府核銷撥款,報府前請先完成檢核程
序,以避免錯誤增進行政效率。
(三)有關「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如經補助機關同意採就地審
計方式,則適用本簡化方案。
六、本方案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