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為強化各鄉鎮市衛生醫療水準,便利民眾就近接受醫療照護,
增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設置花蓮縣醫療作業基金 (以下
簡稱本基金) ,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附屬單位預算,以花蓮縣衛生局為
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醫療業務收入。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醫療成本支出。
二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
益性及安全性。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核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