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
服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
上之行政處分,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其
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
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亦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
前二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
(一)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其中三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一款(甲等)
、二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二款(乙等)。
(二)服務偏遠地區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其中二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
一款(甲等)、一年成績考核列為四條二款(乙等)。
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小
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並置委員九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
人,負責資績項目、比例、審查、錄取名額、儲訓辦理方式等相關事
項之規劃及辦理。
四、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下列教師,得經該校校長推薦參加甄選:
(一)現為各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且該校校長
擬聘為下學年度主任者。
(二)非現職主任,但該校校長擬於下學年度聘任為主任者。
符合第二點規定但未經該校校長推薦者,亦得自行參加甄選。
五、資績審查以含學歷、資歷、服務成績、研究與進修等項目之評分表,
綜合審查之。
六、甄選小組依每校二名以內及下列順序錄取,並將其結果公告於本府教
育處網站:
(一)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
(二)非現職主任,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
(三)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
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七、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成績及格者,核發主任儲訓合格證
書。因故未於當年度儲訓者,不予保留錄取資格。
八、具有候用主任資格人員如受刑事、懲戒處分、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或未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主任資格。
九、任用方式:
(一)校內聘兼:由校長就該校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者聘兼之。
(二)校長遴聘校內教師為代理主任,且任期達一學年或續聘者,應敘
明原因報本府核定。
十、校長推薦人員,如結訓後未獲受聘為主任,除特殊原因外,該校長三
年內不得再推薦人選。
十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現職合格教師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
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