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學校:指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國民
中小學。
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
行為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家庭
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
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三 條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
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
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
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
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
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
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五 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 六 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
,記錄並追蹤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
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
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第 八 條 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
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