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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補助申辦業務使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福補助申辦業務所需財稅資
 料,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稅資料:指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
 稅籍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本要點所稱資訊需求機關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及轄區鄉
(鎮、市)公所(以下皆同)

 

四、本要點所稱查調代理機關為花蓮地方稅務局。
 

五、作業目標:

(一)推動社福補助申辦業務使用財稅資料作業之處理程序一致性,
健全管理資訊,取代民眾臨櫃及府內公文申辦、人工查抄之繁
瑣,提升行政績效。

(二)建立社福補助業務使用財稅資料制度化及標準化作業程序,避
免財稅資料不當使用,防止人為疏失、舞弊、洩漏及破壞,確
保作業順利。

 

六、資訊需求機關因下列業務審查之需要使用財稅資料: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花蓮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八)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九)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

(十)其他社會福利相關項目。
 

七、一般事項:

(一)依本要點作業所產出之各種表冊資料,相關承辦人員應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善盡保密之責。

(二)資訊需求機關收到傳送之檔案及表件書冊,應依相關資訊處理
手冊規定處理及運用。

 

八、各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查調代理機關:

1、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及測試社會處查調中介程式。

2、將社會處傳送之查調申請檔匯入財稅系統之社會處查調中
介程式,並將查調結果檔置回財稅系統與社政資訊系統中
介主機。

3、不定期檢查社會處社政資訊系統之「資料輸出入管制」作
業。

(二)社會處:

1、受理社政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申請、配發、管制及清查。

2、配合每月定期或臨時性查核之需要,產出各相關報表。

3、社政資訊系統之連繫、執行與協調,並協助轄區鄉鎮市公
所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4、社會處及轄區鄉鎮市公所社政資訊系統之業務檢查、督導
考核。

5、輔導轄區鄉鎮市公所社政資訊系統系統查詢作業與相關業
務講習及訓練。

6、辦理查調案件之事前抽核作業。

7、數據線路及網路通訊等設備之管理維護。

8、社政資訊系統之實體配置、作業程式、應用程式、網路連
線等作業之安全防護作業規劃、建置及執行。

9、社政資訊系統之備援及回復作業之規劃、建置、執行及每
年定期試讀作業。

10、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
定進行通報作業。

11、辦理社政資訊系統查詢財稅資料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
印及核章。

12、配合每日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1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三)鄉鎮市公所:

1、辦理社政資訊系統查詢財稅資料作業及查詢紀錄清單之列
印及核章。

2、配合每日查核之需要,列印各相關表報。

3、各查調紀錄及件數統計表之查核及保管。
 

九、資料交換內容:

(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利息、薪資、營利所得、執
業所得及財產交易等資料。

(二)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含房屋、土地、車輛及投資等資料。

(三)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配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請人稱謂代碼、申報年度等資料。

 

十、帳號權限管理作業:

(一)因業務需查調財稅資料之人員,應循社政資訊系統申請使用者
帳號及權限。

(二)使用者帳號應獨立配發,不得有共用帳號之情形。

(三)每半年應產出帳號權限清單,清理配發之帳號權限後陳核主
管。

 

十一、資料輸出入管制作業:

(一)社會處專責人員應每週定期清理接收查調代理機關傳回之財
稅資料結果檔。

(二)社會處專責人員每季末月15日應備出查詢紀錄檔(含查詢鍵
值、查詢人、被查詢對象、查詢時間以及所屬單位等)至光
碟或磁帶,並將結果填入「備援紀錄簿」。

(三)查詢紀錄檔應永久保存,以利事後查證及稽核。

(四)查調人員如閒置不用或離開辦公室,須以鎖定螢幕、登出及
關機等措施保護。

(五)查詢紀錄清單及各類統計表作廢時,循該機關機密文件銷毀
程序辦理。

(六)財稅資料檔案於移送過程中應加密處理。

(七)資料查調以實體隔離及線上上傳下載傳輸方式,並須以密件
及檔案傳輸交換方式辦理查調。

(八)稅籍資料之身分證字號及姓名須以加密型式儲存。

(九)與該財產所得資料對應之身分證字號及姓名資料,不得合併
儲存於同一檔案中,其所得來源
BAN需以加密型式儲存。

 

十二、稽核管制作業:

(一)查詢紀錄清單

1、說明:紀錄查調人員何時查調何者之財稅資料及查調人
員之
IP位址。

2、列表及運用:查調人員應將每日產出查詢紀錄清單經陳
核後,交專人保管一年俾利社會處或查調代理機關稽核。

(二)使用者查調件數統計清單

1、說明:對業務單位之查調人員查詢之件數統計而作成之
報表。

2、列表及運用:轄區鄉鎮市公所指定之查核人員應於每日
由社政資訊系統產出之查調財稅交換資料清單及查調人
員送交之查詢紀錄清單核對件數是否相符,若經查無誤
,應裝訂成冊,定期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備查;如
不相符,應再調印「查詢紀錄清單」逐筆核對,發現有
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事後抽樣查詢作業紀錄及件數統計清單:

1、說明:根據查詢控制檔,由社會處所做成的輸出隨機抽
樣表報。

2、社會處抽核作業:由社會處次月10日前,依各鄉鎮市公
所上月份全單位查詢之總件數,按抽樣比率產出本月份抽
核件數,移送各鄉鎮市公所自行查核並依規定簽報;惟抽
核件數不足以達到抽核之目的,抽樣比率得視實際需要調
整之(鄉鎮市公所抽樣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如總件數
未達五十件則至少抽二件)。如查核無誤,應裝訂成冊,
經陳核後送交專人保留一年供備查。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四)查調代理機關應不定期(每半年至少乙次)進行「資料之輸
出入管制」查核作業,以維護財稅資料作業之安全。

(五)配合財政部專案需要,資料需求機關應協助辦理使用財稅資
料安全檢查。

 

十三、社會處應不定期稽查財稅資料之使用情形,資訊需求機關及查調
代理機關應派員配合稽查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