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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
    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訂定。

二、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五條所列資格之一且無國民
    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七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校長甄選作業相關事宜。
   (二)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及副處長、學務管理科科
         長、督學一人、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
         三人組成之,並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
   (三)甄選之評分標準如下:
         1、積分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2、筆試占百分之三十五。
         3、口試占百分之三十五。

四、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於該次甄選作業完成後卸任解職。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簡章,經委員會擬定並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 委員會每年均應辦理校長甄選作業。國中校長每年錄取人數為3人至5人;國小校長每年錄取
     人數為6人至10人。
   但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儲訓合格之國中候用校長人數達10人或國小候用校長人數達20人
     時,得暫停辦理該階段校長甄選作業。

七、儲訓期滿成績合格之候用校長,應商調至教育處行政實習至少一年。

八、取得候用校長資格逾五年仍未送件申請或遴聘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者,取消其資格。

九、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