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僱、管理及考核事項,以提昇
社會工作服務品質,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進用之聘用、約僱、
約用社會工作督導員(以下稱督導員)、社會工作員(以下稱社工員)。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聘僱及約用、管理及考核,除本要點外,分別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
員僱用要點及本府相關人事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三、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社會工作熱忱及協調聯繫能力。
(二)未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科處罰鍰者。
(三)未有違法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專業條件各款人員所列應具專門知能條件之一:
(一)約聘(僱)社工員:
1、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
資格規定。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約聘(僱)督導員:
1、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且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2、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2)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約聘(僱)保護性社工員: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具社
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具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以上。
(四)約聘(僱)保護性督導員: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三年以上。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擔任
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以上。
(五)約用社工(督導)員:應符合「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
報酬薪點二八○薪點所具知能條件。
中央核定計畫經費(中央補助款比率達百分六十以上者)進用之人員,其資格條件依各該計
畫規定。
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資待遇如下,中央核定計畫經費進用人員之薪資待遇及晉薪另依各該計
畫規定辦理:
(一)約聘社工(督導)員支薪標準:
1、約聘社工員薪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者,自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起敍,並得敍至七等
五階三九二薪點;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者,自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
敍,並得敍至七等五階三九二薪點;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者,自六等
三階三一二薪點起敍,並得敍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2、約聘督導員薪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者,自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敍,並得敍至八等七
階四七二薪點。
3、約聘保護性社工員薪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者,自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敍,並得敍至七等
七階四二四薪點;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者,自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起
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薪點自六等四階三二八
薪點起敍,並得敍至八等五階四四○薪點。
4、約聘保護性督導員薪點: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各目者,自七等三階三六○薪點起敍,並得敍至九等六
階五○四薪點。但敍至八等者,具學士學位者應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
四年以上:敍至九等者,具學士學位者應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六年以上,具碩士
學位者應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以上。
(二)續聘僱(用)及晉薪:
約聘社工(督導)員服務滿一年,經續聘且於考核年度內取得碩士以上學歷或社會工
作師證書者,次年度之薪點除依本要點考評結果提敘外,並得依年度考核結果敘薪之
薪點再提晉一階。但同時取得兩種資格者,僅得再提晉一階。
(三)約聘社工(督導)員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計畫者,依中央核定計畫支薪及核給風險工
作費;非屬中央補助計畫者,其風險工作費得參照衛生福利部年度審查「強化社會安
全網計畫」處理原則規定核給,並另載於契約書。
(四)約聘社工員薪點折合率為新臺幣一三○元,約聘保護性社工為新臺幣一三三點六元。
(五)約用社工員比照衛生福利部訂定「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之「表1:
補助民間單位進用社會工作人員之『專業服務費』薪點標準支給表」辦理約用社工
人員薪點、晉階及給予風險工作費,薪點折合率每點為新臺幣一二四點七元。
1、依年資、學歷、執照等增加薪資如下:
(1)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十六薪點。
(2)具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十六薪點。
(3)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增加三十二薪點(與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
辦理)。
(4)具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十六薪點。
2、依執行風險業務等級,增加薪點如下:
(1)一般風險增加八薪點。
(2)高度風險增加十六薪點。
3、約用社工(督導)員支薪標準如下,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需經首長核定)
,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1)約用社工員薪點自二八○薪點起敍,並得敍至三三六薪點。
(2)約用社工督導員薪點自自三二八薪點起敍,並得敍至三八四薪點。
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工作內容及範圍:
(一)一般性社工員: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2、各社會福利法規所定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支持性及保護性服務。
3、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4、社會工作相關考核評估作業之執行。
5、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社會工作相關事項。
(二)一般性社工督導員:
1、社工員之專業督導、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管理工作。
2、社會福利方案規畫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3、社會工作相關考核評估作業之執行及督導。
4、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及其他社會工作督導事項。
(三)保護性社工員及保護性社工督導員:
1、「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列工作內容之一者。
2、保護性社工人員應於職務說明書或聘用契約內規定業務量比重達百之五十以上,
惟編制內人員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及聘用人員採保護性社工人員薪點
折合率者,其保護性業務比重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他業務比重不得超過百分
之二十。
七、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勤及差假情形,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一)依規定處所準時上下班並遵守本要點及本府相關人事規定。
(二)因公派遣出差、外出或因故請假,應依照規定程序辦妥後,始可離開工作崗位。
(三)簽到上班後出勤管理由所屬科長管理,並隨時查核出勤狀況。
(四)訪視個案或於責任區服務均應詳實填寫個案紀錄,並將個案記錄建檔,並隨時接受抽
查。
(五)應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恪遵「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相關規定服務案主。
(六)對於長官交辦事項應優先辦理,不可推諉拖延。
(七)加強本身專業知能提昇服務品質,每年至少應參加二十小時專業訓練。
八、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考核,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包括工作進度、數量、
品質、服務態度及協調聯繫等項目。
(二)專案考核:聘僱期間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者,隨時辦理考核。
(三)對工作員之考核,得徵詢督導員之意見;對督導員考核項目加評領導能力及督導效果。
(四)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評;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且
依考核結果辦理獎懲。但不提敘薪階。
(五)年度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日起執行。
(六)考核程序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臨時人員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九、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考核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十、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一月底完成,考核獎懲標準如下:
(一)甲等:得優先續聘(僱)。但約僱人員、約用人員或臨時僱用人員得依專長並視受考人
員職缺分別逐級調整為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
(二)乙等:得優先續聘(僱)。
(三)丙等:約聘人員、約僱人員或約用人員得調降薪點或依專長分別調降為約僱人員、約用
人員或臨時僱用人員。
(四)丁等:不予續聘(僱)。
十一、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者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者。
(三)接受不當關說或飲宴應酬,經查證屬實者。
(四)在外經營其他事業,未能善盡職責,經查證屬實者。
(五)辦理業務,有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經查證屬實者。
(六)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者。
(七)曾受平時考核一次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八)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者。
十二、受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聘(僱):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者。
(二)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三)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四)涉及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涉及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六)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七)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