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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本府作成處分書,並依規定送達受處分人。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
                                      執行法規定辦理。
 

單位:新臺幣

違反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罰則規定

裁量內容

備註

條次

項、款次

條次

項、款次

違規情節

裁罰內容 (罰鍰金額、限期 改善或補辦手續期限)

殯葬服務業 違反提供或 媒介非法殯 葬設施供消 費者使用 者。

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

第一項

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 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 善者,得按 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 得廢止其許 可

第一次

三萬元, 並限期改善。

一、限期改善期間第一次為一個月;第二次(含以上) 限期改善期間均為十五日。

二、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 處罰至改善為止。 三、本表採累計處罰。

四、所謂「情節重大」係指違規次數超過五次)仍不改善者。

第二次

六萬元, 並限期改善。

第三次

九萬元, 並限期改善。

第四次

十二萬元, 並限期改善。

第五次

十五萬元, 並限期改善。

情節重大者(含違 規次數>五次)

十五萬元, 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