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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多元彈性的特殊教育介入,使學
    生在常態學習環境中接受多元化學習管道,以及施以個別化的教學與
    諮詢輔導,使其充分發揮學習潛能,培養良好的適應能力,以達到適
    性教育之目標,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學與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現行有關
    規定辦理。


三、資源班主要服務對象為特殊教育法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有特殊
    需求之學生,應依序優先安置下列學生:
(一)經鑑輔會鑑定具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三)經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評估有特殊需求之學生。


四、師資來源:
(一)資格:國中、小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二)編制:資源班每班編制專任教師國小二名,國中三名。
(三)授課時數:
      1.資源班教師應專職專用,若須兼任校內行政職務,以輔導室業務
        為限。
      2.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中教師十八節,國小教師請依
        據「花蓮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之規定排課;資源班
        設導師一人,酌減授課節數四節。
      3.資源班教師若擔任特教組長,每週任課節數原則與一般組長任課
        節數一致,惟國中特教組長任課時數不得低於每週八節。
      4.如因學生課程安排實際需要,部分科目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
        交換節數亦應對等補足,每班交換總節數不得超過九節。
(四)工作職責:
      1.資源班教師須為每一位學生編寫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 IEP
        )、建立學生個案資料、編選教材及教具、直接教學及相關能力
        訓練、進行教育評量、與普通班教師進行教學聯繫、對校內相關
        人員及家長提供特教諮詢輔導等。
      2.資源班導師應協助輔導室或教導處相關之特殊教育行政事務。


五、設班方式:
(一)申請設班:擬申請設立資源班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份擬定設班計
      畫送交教育處彙整,經審核通過後於隔年設立。
(二)資源班學生人數:國中每班十五至三十人,國小每班十至二十人為
      原則。
(三)學生來源:
      1.由鑑輔會依據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鑑定並予適當安置。
      2.其他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有特殊需求之學生,應召開
        個案研討會議後,通報鑑輔會核備。


六、教學輔導:
(一)編寫 IEP:
      1.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IEP,參與擬定 IEP  之人員,應
        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
        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2.IEP 應依據學生之個別特殊教育需求,參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之內容編寫,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二)教學型態:
      1.教學時宜採個別化(小組或個別)教學,分組教學時以每次平均
        服務四名學生為原則。
      2.資源班教學應參酌學生障礙程度、學習能力、年級等因素,提供
        多元學習管道,輔以獨立學習、戶外教學或團體活動等方式;必
        要時,資源班教師可至普通班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
(三)排課方式:
      1.學生於資源班上課時數,應視學生之特殊教育需要安排。
      2.資源班教師應於全校課表排定前,與教務處協調學生排課問題。
      3.資源班之排課:
     (1)編組方式-依學生程度分組。(學生經過能力分組後,程度相
          近者編在同一組)
     (2)原則-應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採外加、抽離或兩者並用方式進
          行。
          A.抽離式:利用原班該領域(科目)上課時段到資源班上課。
          B.外加式:利用原班非學科時段上課。
(四)教學內容:資源班教師應依照 IEP,為學生編選適當課程:
      1.一般能力訓練,如:學習策略、社會技巧、溝通、專注力、知動
        協調、人際關係等訓練。
      2.學習困難之基本學科,如國語(文)、數學、英文等。
(五)學習評量:
      1.抽離式:
     (1)形成性評量:資源班教師應設計形成性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
          習狀況,其評量結果得作為學生原班該科目之平時成績。
     (2)總結性評量:由資源班教師決定評量內容與方式,學生在資源
          班接受定期評量。
     (3)學期成績: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資源班教師及任課教師共
          同商定之。
      2.外加式:資源班學生所做之評量結果,得為原班該科目平時成績
        之一。
      3.學生回歸標準:
     (1)提報鑑輔會重新鑑定安置。
     (2)提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據學生評量結果,修正 IEP
          及作為重安置之參考。


七、經費與設備:
(一)新設之資源班:申請補助開辦經費,以購置開班所需設備、設施及
      教材、教具等。
(二)已成立之資源班:每班每年編列教材編輯費、教學材料費、教材印
      製費、教學器材維護費及差旅費等經常預算經費。
(三)學校應提供無障礙空間、位置適中的教室,以供資源班使用。


八、評鑑:依據「花蓮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每二年辦理
    評鑑乙次,評鑑績優予以相關人員敘獎鼓勵,連續二次評鑑結果為需
    追蹤輔導者,得停止該校資源班之設置。


九、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