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暨管制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規範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
    所所屬員工加班費之支給標準及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要件:本府編制現職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在規定上班時
    間外,經主管機關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
    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
      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
      標準。
(三)技工、工友(含駕駛、測量助理、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按加班
      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
      給與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並依勞動基準法第 2
      4 條規定辦理。


四、各單位員工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 90 年度
    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


五、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六、加班及加班費支給管制規定:
(一)本府編制現職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
      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  小時為
      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如因業務需要超過每日 4  小時
      ,每月 20 小時者,應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業務性質特殊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
      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
      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
      不超過 70 小時為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 70 小時者,應函報
      本府核可後始得支給。但警察局外勤警察人員及外勤消防人員之專
      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
(三)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
      類人員及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一級開設時間內及風災
      二級開設期間,實際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期間,准依規定覈實報支加
      班費外。餘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
      獎勵。
(四)本府編制現職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每人每月支領加班費不
      得超過 20 小時,超過 20 小時部份採補休方式辦理。惟因業務特
      殊如每人每月支給加班費需超過 20 小時者,應專案函報本府核定
      。


七、報支程序:本府自 92 年 1  月 1  日起逕至本府網站差勤系統,加
    班申請線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八、各單位對加班費之支給,依本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九、技工、工友(含駕駛、測量助理、清潔隊員)宜採彈性上班,調整其
    工作時間(如上午 7  時至下午 4  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
    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本要點第 2、3、6、9 條修正條文自 99 年 1  月 22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