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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小學
  附設幼稚園
(以下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招生程序如下:

(一)招生公告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

  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每年

 

  六月一日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
六、日)

(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園。

(四)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

(五)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
  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

(六)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
  冊日期則由各園另行通知。

(七)各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各園列冊函報本府備
  查。

三、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
  抽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

(二)各園由年滿四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
  請登記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
)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
  滿四足歲且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
  直升就讀,無須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
  之餘額,公告招生。不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者,須
  重新登記,遇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三)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
  繼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四、新生申請登記入園須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違反規定
 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新生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五、除有直升資格者外,凡幼兒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須繳驗證明文件)
,得於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遇競額者,應另行抽籤決定錄取順
  序:

(一)設有附設幼稚園之國小及公立幼稚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
 系血親適齡子女,但其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五。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之幼兒,並經花蓮縣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適合就讀普通    班者。

(三)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四)具有本府核發證明文件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五)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

(六)中度或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七)父母一方為外國籍者之幼兒。

六、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應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
 原則安置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各園報到者,取消入園資格。

七、本注意事項自一百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