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特殊優良教師,恢弘師道
,以激勵教師專業精神,提振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教育處。
二、推薦標準:
(一)凡屬本縣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
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園))教師及校(園)長服務該職滿五年以上,
且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
,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
、學生及大多數教師尊敬者(20%)。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對匡正教育風氣有特殊事蹟者(20%)。
3、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
,足資推廣者(20%)。
4、對推行生活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全民體育、童軍活動、終
身學習、體育保健或有關訓導、輔導工作,有卓著貢獻者(20%)。
5、對執行教育政策及推展教育行政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20%)。
(二)被推薦之人員應未曾違反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五年內未曾受任何行政或懲戒處分者。
2、最近五年內未有不當補習或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傷害者。
三、推薦時間:每年三月十六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
四、推薦方式及名額:
(一)各校(園)班級數達30班以下者推薦1人,31班以上者得推薦2名。
(二)教師部分:
1、由各校(園)長召集該校(園)主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
課教師)暨家長代表組成初選小組遴選推薦之。教師代表成
員應由各學年段導師、未兼導師職務之教師推薦產生,且家
長代表至少1人,教師及家長代表合計應不少於校長及主任人數。
2、初選小組應就學校符合資格者予以審議,審議時初選小組應
四分之三出席,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推薦。
3、初選完成應填具推薦表,並在遴薦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
及結果,由召集人及初選小組成員簽章後,連同特殊優良事
蹟候選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逕送教育處。
(三)校(園)長部分:縣立各校(園)長由教育處督學、科長或教育
會、教師會、家長會推薦之。
五、審查方式:
(一)組成審查委員會,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處長未克出席時
,由副處長主持;成員包括副處長、督學、科長、校長代表、
教師(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二)初審:審查委員會就受推薦人之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初選
優良教師若干名,由審查委員會組成訪視小組,分組實地訪查,
訪查對象包括學校教師、家長、學生等。
(三)決審:訪視小組依據訪查結果做成訪查紀錄,再召開決審會議
,選出特優教師送請 縣長核定。
六、表揚名額:校(園)長一名、國中教師二名、國小教師二名及幼稚園教
師一名,計六名為原則,惟可視當年度實際情形調整各類人數或增減
總人數。
七、獎勵方式:獲選為特殊優良教師者,予以下列獎勵:
(一)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
(二)獎牌一面。
(三)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為原則,惟可於年度預算內,視當年
度實際人數而增減之。
八、其他
(一)曾受臺灣省師鐸獎及本要點實施後已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
者,於五年內不再推薦。
(二)被推薦人之證件或有關佐證資料影本乙冊裝訂整齊,連同推薦
表20份(勿加封面)逕送教育處社會教育科。
(三)被推薦人之考績及依年資獲頒各等獎章資料不必填送。
(四)被推薦人,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及有關資料不予退還。
(五)被推薦人所提資料若有不實情形,經查獲屬實者,依有關規
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