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為提升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之整體空氣品質及推動低碳
旅遊環境,規劃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為空氣品質淨區,針對高污染
車輛加強稽查取締,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制範圍為台十一線六公里至七十一公里處(花蓮大橋至豐
濱鄉北迴歸線休息區)全長六十五公里。
三、本要點管制之車輛種類為柴油車大、小(客)貨車輛,未取得各縣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自主管理公約合格標籤證明者及
出廠滿五年之燃油機車進行管制。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不適用前點管制規定:
(一)柴油大、小(客)貨車輛進入空氣品質淨區時,已主動參加各
縣市環保局自主管理公約取得合格標籤證明者。
(二)加裝濾煙器(DPF)之一、二、三期柴油車輛。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
、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殘障用特製車、囚車、殯儀館
運靈車(遺體接運車)、一年內出廠新車等或其他經花蓮縣政府
同意之車輛。
(四)出廠未滿五年或已完成年度定檢之燃油機車。
五、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輔導高污染之柴油
車大、小(客)貨車及出廠滿五年之燃油機車加強稽查、通知檢驗
,並自一○六年四月起,每月不定期於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針對
未取得柴油車輛自主管理公約合格標籤證明之柴油車及未完成排氣
檢驗機車以儀器進行檢測作業,車輛經儀器測試不合格者,即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駛於本要點管制範圍之機動車輛,應符合本要點規定,違反者,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暨同法第
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規定裁處」。
七、本要點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