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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102年度歲出預算分配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分配之編造,依據「預算法
」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分配預算應按歲出法定預算辦理分配,歲出預算分配數及未分配數
(含專案動支數)合計應與法定預算數相符,並配合預算編列,分
配至「千元」。

 

三、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資本支出應衡
酌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核實分配;
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核實分配於實際支付月份,如因分配不當致
計畫之執行受阻或執行進度落後,經審計室提請改進者,均由各該
計畫承辦單位負責。

 

四、本縣102年度總預算列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項目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縣配合款。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三)收支對列項目。

以上俟補助款撥入或指定用途歲入之收入解繳縣庫後再行辦理
修正分配預算事宜,並於簽辦時加會財政處確認款項是否繳庫
以利縣庫調度。

 

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歲出分配預算除未分配數項目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
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
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提前分配或修改
全年度未分配數,不得往後修正分配),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
出具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並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及修改原因金額),送本
府主計處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

(二) 為配合劃帳發薪作業,正式人員人事費請依實際需要自行核算辦
理分配:

.各機關單位: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考績獎金、年終加發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12月:不休假加班費。

.各高中、國民中小學:(附屬單位預算)

1月:分配1月份、2月份薪資、行政人員考績獎金、年終加
   發獎金。

9月:教師考績獎金。

2月至11月:各分配1個月份薪資。

鐘點費及代課薪資依實際需要分配於各該月份。
 

(三)  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滿
月份之前。

 

六、各單位預算編送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各7份(本府各
處8份,免編預算分配表)、以A4規格繕打並分別加封面(本府各處
免附封面)裝訂成冊蓋妥機關印信,送本府核定後依法嚴格執行。

 

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教育處、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由本府教育
處編送主計處帳務科,本府各單位編送主計處各審核人員,府外各
機關(各戶政事務所請民政處彙整)編送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最後由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彙整。

 

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應將第1期收支估計表及計畫實施估計明細表(全年
分2期,每半年為1期),以A4規格繕打7份,分別加封面裝訂成冊,
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核辦;修正分配
編送及核定程序同分配預算。

 

九、辦理歲出預算分配之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縣(市)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102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