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辦竣「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
計畫」土地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較差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之土地。
三、地政事務所應對前點之土地列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
版」之「特殊地建號」中進行註記列管,註記文字為「已辦竣圖解數化且地
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較差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規定之土地。」
地政事務所辦理依前項註記列管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及關係人簽署土地面積疑義通知書,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事項欄,依
前項註記文字註記。
若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簽署土地面積疑義通知書,地政事務所應做成紀
錄,並依前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辦理註記。
依第二項、第三項辦理註記之土地,面積更正登記完畢,一併塗銷註記登記。
四、地政事務所應訂定「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計畫」並報府備
查,地政事務所依計畫執行並將執行成果報府備查。
五、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業準備:
1、收集新舊簿相關歷年登記資料、複丈申請案、登記申請案、歷年複丈
圖、地籍調查表等資料。
2、如無須現場辦理檢測,就收集之相關圖簿資料予以整理,進行分析。
(二)查核作業:
1、不需現場辦理檢測:
資料查對部份,核對相關登記簿、申請案件、歷年複丈圖、地籍調查
表,查明資料造成登記錯誤原因。
2、需現場辦理檢測:
(1)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調製土地複丈參考圖,並準備土地界址點
資料、附近圖根點資料、土地面積計算表、參考圖及地籍調查表等
資料。
(2)排定複丈日期、時間、會同地點及測量人員,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
相關權利人,並依規定辦理複丈作業。
(三)更正作業
1、圖簿資料經檢測後,確有不符需辦理更正者:
(1)召開「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更正說明會」,並依行政程
序法一百零二條及相關規定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進行說
明,給予陳述意見之 機會。
(2)將查核作業成果於「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更正說明會」
中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列入紀錄。
(3)若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更正,即辦理後續更正事宜。
(4)若所有權人不同意辦理更正,地政事務所將會議紀錄函送所有權人
及相關權利人,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及「花
蓮縣政府簡化土地及建物測量錯誤更正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由地
政事務所逕為更正。
2、圖簿資料確有不符時,經審查無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一十二條、第
二百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及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適用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敘明原因報請本府處理,影本需加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認章:
(1)更正登記審查報告表。 (以電腦打字列印詳細填報)
(2)土地登記資料。 (如涉及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
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
及台帳影印本)
(3)原測量成果與檢測資料 (含內、外業檢查紀錄及檢測圖說)。
(4)更正前後面積分析表。 (含鄰地)
(5)更正同意書或界址協調調處紀錄。 (須檢附同意人或協調人身分證
明文件) 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地政事務所依本府處理結果辦理更正,辦竣後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
人。
六、地政事務所依第五點辦理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作業,未辦竣
更正程序時,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事項欄註記文字為:「依地籍圖計算
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