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問救助職業災害勞工
及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遺屬,特訂定本規定。
二、設籍於本縣且年滿15歲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疾病
或死亡者,本人或其遺屬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府申請慰助
金:
(一)住院醫療及身體障害生活慰問金:申請人以勞工
本人或其監護人為限。
(二)死亡慰助金按下列順位定其申請人: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祖父母。
5、專受其撫養之兄弟姊妹。
(三)同一順位之申請人有2人以上時,應出具共同
委託書指定一申請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慰問救助: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
制藥品者。
(二)其工作性質為駕駛各種車種,未領有該駕駛車種之
駕駛執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者。
(三)故意或犯罪之行為。
(四)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已向其他機關申請相關性
質之慰問救助或補助。
四、慰助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住院醫療慰助金:因同一事故受傷或疾病於3 個
月內合計住院10天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3,000元。
(二)身體障害生活慰助金: 經職業傷病專科醫師診
斷,其身體障害影響工作能力達3個月以上者,
且未得到雇主補償而致生活陷入困境,得一次
發給6,000元或按月發給3,000元。但按月核發者
,以6個月為限。
(三)死亡慰助金:發給20,000元。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但已申領慰助金
者,得檢附較高慰助項目所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
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助項目補足與原發給項目之差
額。
五、申領慰助金應於事故認定之日起3個月內,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勞工身分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工會會員證、
無固定雇主勞工切結書(附件二)、勞保年資證
明等)。
(三)戶籍謄本。
(四)死亡證明書、住院證明書。
(五)職業災害證明文件(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
查所重大災害通報表、花蓮縣消防局災害報告單
、目擊者證明切結書、工安事故報告書(附件三)
等。
(六)共同委託書(無委託情形者免;附件四)
(七)專受其撫養證明(非該順序者免,如完稅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書等,附件五)。
(八)未重複請領相關給付切結書(附件六)。
(九)領據(附件七)。
前項各款文件應出示正本以供審核,必要時本府得派員
實地訪查。申請案件經命補正相關文件者,應於通知補
正日起10日內送達本府;逾期者視同審核不通同。
六、申請文件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府存檔後依檔案保管期限
銷毀,不予退還。
七、經查證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方式詐領本慰助金者
,撤銷原發給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依
法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除有
追加法定預算之外,年度預算用罄或不足時,得公告停
止受理申請或酌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