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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國內進修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務人員在職進修,提升行政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政
 務人員、依法任用人員及聘用人員為限,不包括約僱人員、約用人員
、臨時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及駕駛。

        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適用本要點。

三、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已具較高學歷者,除選修非授予學士或
碩士學位之學分,且與其業務有關,並經各機關學校事先核准外,不
得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入學進修費用補助。

同一進修期間內,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進修人員應於學期開始前或學期中提出申請,學期結束後提出者,不
予受理。

五、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各機關學校同意者,得在不影響業務運作下
,由機關首長視實際路程需要,酌給公假,但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
,以八小時為限。

六、補助項目以參加進修之學校,其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收取
之學費、雜費及學分費為限。

七、經核准進修期間所需之進修費用,依下列標準補助:

(一)公餘進修且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者級者,補助二
分之一。但以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公餘進修非授予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分者,補助二分之一。但
以每人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三)部分辦公時間及全時進修者,不予補助。

(四)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者,該期間不予補助。

八、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如因財源短絀,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得視
 預算經費狀況,酌予降低補助金額。

九、公餘進修,已依身分別減免學雜費或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
 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本府及各機關學校之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
,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費收據正本,並填妥學分補助費申請表
(
 附表一、二
),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之進修人員
,應填妥本府各級學校學分補助費申請表,
(如附表三),並檢附相
 關文件,函報本府補助;無進修成績者,應提出進修報告送本府或所
 屬機關認定。

十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對接受補助之進修人員,應列冊管制;接受補助之
 各級學校進修人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報在職進修人員
 名冊
(如附表四)送本府核定。

十二、本府及所屬各級學校進修人員之補助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統籌支
 付,本府所屬機關進修人員之補助費用,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
 應。

十三、花蓮縣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之進修人員,得
            比照本要點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