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財團法人),符合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或其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送花蓮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
)或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審計室)或循
決算程序辦理者,其決算之編製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
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
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
人決算書表項目」):
(1)封面、封底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
法人配合預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
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依下列規定報送各相關機
關:
1、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決算須送縣
議會者,其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
次年三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並副知花蓮縣
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2、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審計室或循決算程
序辦理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初編決算函送
審計室,次年三月底前將經董(監)事會通過
之決算資料,連同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併函送
主管機關及審計室,並副知主計處。
3、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者,初編決
算不須函送審計室,其決算應於次年三月底前
將經董(監)事會通過之決算資料,連同會計
師查核報告一併函送主管機關及審計室,並副
知主計處。
三、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
之年度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
,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機關建議改
進事項及民意機關、輿論批評事項,予以檢討。
2、對所屬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與決算,
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
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實審核。
(二)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內
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
以修正。
(三)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依下列程序
辦理:
1、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決算須送縣
議會者,應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縣議會,並
副知主計處。
2、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或審計室或
循決算程序辦理者,應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
函送本府,並副知審計室。
四、依設置法律規定,決算須送縣議會或審計室或循決算程
序辦理之財團法人,本府應於次年四月底前函送至縣議
會或審計室。
五、財團法人決算書送縣議會事宜(包括函送份數及簽收程
序),比照本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分送方式辦
理。
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財團法人決算應編書表及其裝訂順序如下:
一、封面(格式1)
二、目錄
三、總說明(格式2)
(一)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實施狀況及績效
(二)收支餘絀實況
(三)現金流量實況
(四)淨值變動實況
(五)資產負債實況
(六)其他
四、主要表
(一)收支餘絀決算表(格式3)
(二)現金流量決算表(格式4)
(三)淨值變動表(格式5)
(四)資產負債表(格式6)
五、明細表
(一)收入明細表(格式7)
(二)支出明細表(格式8)
(三)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格式9)
(四)轉投資明細表(格式10;無轉投資者無需編列)
(五)基金捐助數額增減變動表(格式11)
六、參考表
(一)員工人數彙計表(格式12)
(二)用人費用彙計表(格式13)
七、封底(格式14)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