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取: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
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 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取,由各縣
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有關午餐
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
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三)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四)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
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一)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
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二)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一)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校活動相關:家長會費。
(三)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午餐費。
(四)配合法規規定:學生團體保險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
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條
例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
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自111年度起,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含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於各縣巿所
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代辦費金額。
(二)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項與第九項處理;
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不退費。
(三)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
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四)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費之規定
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與第九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證明書
,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
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
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
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附表。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各國民中小學應切
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
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
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
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