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準則第二十七條及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為彌
補在地化福利資源不足的問題訂定本規定。
二、社會福利市集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團體。
三、社會福利市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訂定工作內容(含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及運用)等。
(二)擬定服務品質監控機制並確實監督工作人員工作績效。
(三)建立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申訴處理記錄、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記錄與證書、工作人員薪資
、福利及考核制度、意外事件處理流程與紀錄、活動計畫書、服務滿意度調查及改善方案
等資料,供本府不定時抽查。
(四)每月於本府網站公布行程表,欲配合單位逕於本府網站登錄聯繫資料及活動內容,並於
福利市集當日至定點辦理活動。
四、社會福利式及服務提供單位提送申請補助計畫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八份):
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記載: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服務之鄉鎮市、參加對象、
內容、流程、效益、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一)組織章程、立案證書影本(老人福利/機構立案證書影本需註明核定收容床數與面積)、負責
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自
籌款證明等。
(二)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五、申請補助單位經本府初步審核書面計畫,並經專家學者進行評選,評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擇
最高分為受補助單位,額度以當年度本府規劃為依據。
六、社會福利市集每年度至少辦理十五場次,本案經費本府最高補助新台幣(下同)四十三萬二千元,
補助標準。
(一)志願服務人員車馬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一百元,最多補助二十人,每場次每人補助一
次。
(二)保險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六十元,最多補助三十五人,每場次每人補助一次。
(三)誤餐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七十元,最多補助五十人,每場次每人補助一次。
(四)茶水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二十元,最多補助五十人,每場次每人補助一次。
(五)器材租借:每年度每場次最高補助六千元,最多補助十五場次。
(六)按摩師服務費:每年度每人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最多補助四人、十五場次。
(七)媒體宣傳費:每年度每場次最高補助四千元,最多補助十五場次。
(八)雜支:每年度每場次最高不得超過三千八元,最多補助十五場次。
七、評選作業評分項目及權重如附表:
八、服務過程中本府得邀請專家學者不定期針對各單位服務情形予以瞭解及評估,俾提昇
服務品質。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每半年檢具服務成果資料及收據辦理請款作業,核銷時依核定補助項
目檢具成果資料(含效益)送本府核實請款。
十、補助經費由本縣一百年度預算花蓮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老人福利計畫(會費、捐助、補
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勻支。
【附表】評選作業評分項目及權重
評
選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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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比例
|
評
分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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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服務計畫書之完整性、可行性與特色表現(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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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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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結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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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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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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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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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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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有具體可行之服務內容,經費編列具合理性及必要性,其執行能力愈好,且提出實證者(如過去曾經成功執行的企劃),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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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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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服務方案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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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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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具有創見(新)及有機構服務特色者,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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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單位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服務績效或履約能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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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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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整合團隊人力之完整度及分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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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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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明確之工作執掌表及服務流程,辦理業務之人力配置及分工明確,相關連結資源領域人員越多元者,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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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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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辦理相關服務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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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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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有辦理本方案之實務經驗,其實施成效越佳者,此項酌予加分。
2、未有實際辦理經驗,惟已辦理相關老人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相關活動,其實施成效越佳者,服務類型越廣泛者,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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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甄選單位之執行能力及個案管理能力(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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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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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內容多元及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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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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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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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品質制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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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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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業的計畫執行者,並能針對本方案提出完整督導暨管理機制者,以達到完善之服務品質,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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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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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連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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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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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單位越能有效結合社會資源,連結縣內相關福利資源,並與社區建立互助網絡者,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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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報及現場答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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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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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呈現應對之完整性及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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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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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製作完整且能顯現出專業度,簡報報告表達能力,針對評審委員提問能確實回應者,此項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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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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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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