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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校選用樣書轉換為學校用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環境教育,發揮教科圖書
 選用樣書回收再利用之環保效益並撙節購置學校用書之經費,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實施對象: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

三、名詞定義

(一)學校選用樣書(以下簡稱樣書):出版商於每年四至五月間送
達學校進行教科圖書評選之樣書
(含課本、習作及教師手冊)

(二)學校用書:指學校內每位教師備課用之教科圖書。

(三)交換中心:指本府所指定成立之學校選用樣書交換處,本縣國
  中及國小各成立一處。

四、組織分工

(一)本府

1、統籌調度各校及各縣市之間樣書之交換。

2、編列預算補助學校採購不足之學校用書。

3、指導各校實施本要點。

(二)各校

1、積極落實學樣書轉換為學校用書之機制。

2、統計並記錄樣書轉換學校用書後之不足數及未選用樣書之版
 本與數量。樣書交換後若有賸餘,各校須自行留存並妥善保
  管,俟辦理縣市間樣書交換時,復寄至交換中心。

3、依據本要點辦理校際樣書交換事宜。

五、辦理模式

(一)成立交換中心:本府指定承辦學校為交換中心,辦理樣書交
  換事宜。

(二)建立網路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由本縣教育網
 中心開發,各校得利用本系統,統計賸餘或不足之樣書,並於
 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換。

(三)本縣各校交換原則與流程:

1、各校填報不足或賸餘之樣書數量後,由本系統計算出經交換
 後仍須由各出版商補足之教科圖書數量,並與賸餘樣書數量
 對照後,開放不足之學校行索取作業。

2、樣書不足數之學校於本系統登記後,得向出版商或賸餘數學
 校索取。

3、有賸餘樣書之校,應將之寄送至不足數之學校,寄送之郵資
 由本府補助,並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但於本系
統登記由書商提供樣書之學校,應自行與書商連繫,並依共
同供應契約,由各出版商補足。

4、樣書交換後若有賸餘,則俟教育部通知是否進行縣市交換
,若是,樣書應由各校寄送至中心後,由交換中心彙整並寄
  送至外縣市;若否,樣書由應由各自行留存,或由提供予
  攜手計畫教學人員使用。

六、作業期程

(一)每學年上學期作業流程

1、各出版公司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將樣書寄達各校。

2、各校應於每年五至六月間進行教科圖書選用,於選用完畢
 後,將樣書自動轉換為學校用書,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統計所選用各領域、各版本
(年級)教科圖書不足數,及未選
 用之樣書賸餘數。

3、各校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完成交換(含由出版商補足之部
  分
)

4、交換中心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至三十日,經教育部通知,與
 鄰近縣市辦理樣書交換

(二)每學年下學期作業流程:各出版商已依據上學期各縣市各校用
 書需求數量送達各校,不需經樣書交換過程。

(三)本要點作業流程,如附件流程圖。

七、考核與獎勵:如獲教育部通知,辦理縣市樣書交換,且經該部認可
  者,協助辦理本項業務之中心學校工作人員,主要承辦人給予敘嘉
  獎二次,餘則敘嘉獎一次,每校計四名。

八、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