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一、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追蹤輔導安置工作,協助學
生順利完成國民教育。
二、有效輔導中輟學生返回學校就讀,協助增強中輟生返校穩定就學及提
升學習成就,減少青少年犯罪事件之比率增加或惡化。
貳、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二、「強迫入學條例」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參、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
肆、實施權責:
一、學校:
(一)中途輟學學生之認定:
1.開學未到校註冊,三日內經教務處督導而未就學者。
2.轉學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3.未經請假、不明具體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
(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流程:
1.未註冊及轉出未入學學生方面:
(1)三日內由教務處註冊組聯絡學生家長,促其返校。
(2)超過三日以上仍未返校者,由註冊組依規定上「中輟通報系統
」網站,輸入該生資料,透過學術網路傳送到教育部;並填具
中輟學生通報表函知教育處、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
中輟學生資料處理中心學校;並填具校內中輟通報表知會訓導
處(學務處)、輔導室(處)、導師及家長。
(3)輔導室(處)會同導師繼續追蹤輔導至學生返校為止,輔導期
間應填寫追蹤輔導紀錄備查。
2.長期曠缺課學生方面:
(1)導師發現學生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立即以電話聯繫學生家長
。
(2)學生無故曠缺達二日者,導師應視實際情況進行家庭訪問,確
實了解學生曠課原因,並作紀錄備查。若為無故曠缺者,由訓
導處(學務處)以限時掛號寄發曠課通知單,請家長到校商談
。
(3)學生無故曠缺達三日以上,經輔導未返校者,由導師填具中輟
學生通報表送教務處註冊組。
(4)教務處註冊組即上「中輟通報系統」網站,輸入該生資料,並
填具通報表函知教育處、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化仁
國中。並填具校內通報表知會訓導處(學務處)、輔導室(處
)、導師及家長。
(5)輔導室(處)會同導師繼續追蹤輔導至學生返校為止,或依學
生中輟原因轉介至社會處、少輔會等;輔導期間應填寫追蹤輔
導紀錄備查。
(6)學生因個人失蹤或全家失蹤而中輟者,另函知花蓮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協尋。
(三)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
1.中途輟學學生經追蹤輔導復學後,由教務處編入適當班級就讀,
並上網通報復學,及填具復學通報表函知教育處、鄉(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及花崗國中。並填具校內復學通報表知會訓導處
(學務處)、輔導室(處)、導師、及家長。
2.特殊個案基於輔導需求,輔導室得提報校內「中途輟學學生安置
輔導會議」決議安置之。
3.輔導室應將中輟復學學生列入認輔對象,進行個別諮商及個案輔
導,協助學生生活及學習之適應。
4.對課業進度落後者,任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提供學生獲得成
就感之學習空間與機會。
5.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輔導會議,檢討輔導學生追
蹤復學成效。
6.學校對經常輟學及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得報請「本縣國民中
小學中輟學生復學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協助安置。
二、縣(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一)確實執行「強迫入學條例」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各相關權
責。
(二)定期與各校聯絡,確保追蹤輔導績效。
三、教育處:
(一)設置「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
任委員,聘請本府相關單位及學校代表九至十五人共同組成,積極
協助所屬學校執行中輟安置相關業務。
(二)定期彙整各校報送資料,陳報教育部。
(三)協調各相關單位,共同研擬、檢討實施成效。
(四)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政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
學生之復學事宜。
(五)辦理各項研習活動,增進教師專業輔導知能。
(六)定期督導考評各校實施績效,表現優異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七)設置慈輝班、中途式資源班等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提供不適應
一般學校常態教育之中輟復學生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中輟
。
四、其他單位:
(一)警察局:
1.協助學校查尋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查獲時應即通知教育處
及原就讀學校,並會同學校及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
學生復學。
2.主動配合學校加強校園及學區內安全巡察。
3.協助學校追蹤列管中輟學生、中輟復學生及行為不良有中輟之虞
的學生,防止學生中輟之發生。
(二)社會處或其他社會福利單位:
1.設置緊急避難中心,提供因家庭發生變故、父母濫用親權行為或
深夜在外遊蕩經警尋獲無監護人受理之少年臨時安置所。
2.對因家庭變故或家境清寒而中輟之學生,予以特別救助、收容,
使獲得安置與照顧。
3.對因家庭功能不彰(如家長管教失當、無力管教)而中輟之學生
家長,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4.提供社會資源機構資料,供各級學校使用。
(三)少年法庭或少年觀護所:
1.提供青少年有關法律知識及諮詢服務。
2.提供青少年各類違法案件之分析資料。
3.對於受保護管束之中輟生,予以個案列管及追蹤輔導。
(四)花蓮縣衛生局:
1.提供各校相關講座,加強宣導健康衛生、醫療常識,建立學生自
我保護觀念。
2.提供各種最新醫療資訊,宣導資料及諮詢機構資料。
3.協助各社會福利機構提供身心受戕害學生之生理與心理治療。
(五)原住民行政處:
1.針對原住民較多地區,支援落實通報、協尋、輔導復學、追蹤輔
導業務,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及人力協助,有效降低原住民學生中
途輟學比例。
2.結合社政、警政單位,運用通報系統資料即時協尋與追蹤。將原
住民中輟學生於通報單上特別註明,以加強其通報及復學輔導;
並與社輔單位合作追蹤與安置中輟生,整合各資源的力量,有效
協助原住民學生接受正常教育。
(六)學生校外會:
協助學校追蹤輔導經常輟學及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使其返校復
學。
伍、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陸、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