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行研究報告應以A4紙張,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相關格式如下:
(一)封面(如附件二)及封底。
(二)報告主文前附研究報告提要表(如附件三)。
(三)主要內容應包括:
1、研究之摘要(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重要發現、
主要建議及政策意涵)。
2、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
3、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與過程)。
4、研究發現。
5、結論與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
6、註釋(須註明資料來源或出處)。
7、附錄(包含調查問卷、各項會議紀錄、相關統計資料、法規
、文件及圖表等重要參考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之自行研究報告,本府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六、自行研究案件評審,由行政暨研考處依申請獎勵之研究案件類別及件
數,簽請縣長遴聘府內(含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務人員
及府外學者專家五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
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府外評審委員除依當年度花蓮縣
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規定按件(篇)支給審查費,如出席參加複審
會議支給出席費外,並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
要之費用。
六、自行研究案件評審,由行政暨研考處依申請獎勵之研究案件類別及件
數,簽請縣長遴聘府內(含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務人員
及府外學者專家五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
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府外評審委員除依當年度花蓮縣
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規定按件(篇)支給審查費,如出席參加複審
會議支給出席費外,並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
要之費用。
七、研究報告視其性質送請評審委員初審,填具研究報告評審表(如
附件四),併同原報告擇期召開評審會議複審,如有需要得實地查證
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或書面說明。
八、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五。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占百分之三十。
(三)報告撰寫(報告架構、文字修辭):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占百分之四十。
九、自行研究案件評定獎勵(包括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如下:
(一)優等獎(九十分(含)以上者):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一
萬五千元或行政奬勵記功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獎勵金八千元
或行政奬勵記功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三)乙等獎(八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獎勵金五千元
或行政奬勵嘉獎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四)佳作獎(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獎勵金二千元或
行政奬勵嘉獎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五)鼓勵獎(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由研究單位自行獎勵。
十、前點評獎依規定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兩種獎勵由受獎人擇一核給
。但若礙於財政狀況,無法編列獎金經費時,全部改採行政獎勵辦
理敘獎。二人以上之集體研究案件,以核發獎勵金為原則,由全體研
究人員平均分配其獎金;倘若因獲獎件數過多,經費不敷支應時,得
依評分高者之意願優先分配獎勵金,其餘另行簽奉核給行政獎勵,研
究人員不得異議。
十一、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之獎勵應予追
回或撤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屬於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究之結
果。
(四)抄襲他人著作。
十二、經本府敘獎之自行研究報告,所提之建議事項由研究單位人員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自行研究報告參採追蹤情形,由行政暨研考處函請有關機關填報研
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如附件五)。
十三、經評獎有案之自行研究報告,得由本府擇優彙編自行研究選輯,分
送相關單位參閱。
十四、研究報告經評審獎勵後,交付機關執行如獲重大績效者,對原研究
人員及執行公務有功人員,得依具體事蹟簽報本府另予適當獎勵。
十五、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在本府年度預算施政計畫綜合業務-研究發
展及行政革新項下支應。
十六、各機關對於評定獎勵之報告,應以書面將評決結果轉知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