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落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為受補助僱用按時計酬教師助理員(以下簡稱兼任教
師助理員)之學校。
三、學校辦理僱用兼任教師助理員之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一)兼任教師助理員申請情形占十分。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聘用及人力調度情形占十五分。
(三)落實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情形占三十分。
(四)強化兼任教師助理員本職學能情形占十五分。
(五)經費情形占二十分。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項列舉占十分。
前項考核項目及內容如附件。
四、本府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考核作業於每年四月底及十月底前進行,由本府考核小組考核
學校前一學期辦理兼任教師助理員業務執行績效。
(二)本考評以書面評核為主,實地查證為輔,書面評核由各受評學
校提供書面資料並自評,由考評委員進行諮詢後,給予改善意見
及進行評分;書面評核成績列為丙等之學校,由本府擇期進行
「實地查證」作業,並加以後續追蹤改善,以全面提升服務品質。
五、為辦理前點考核作業,本府設置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科長兼
任,考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擇派兼任之,必要時,得聘請相
關專家學者擔任。
六、本府督導成績之計算以各督導考評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其等
次及分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未滿七十分。
七、辦理兼任教師助理員業務之學校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應適度予以獎
懲,其參考標準如下:
(一)評列優等者,嘉獎二次。
(二)評列甲等者,嘉獎一次。
(三)評列丙等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