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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開放時間如下:
(一)室內池全年開放。室外池每年五月至十月開放。
(二)每日開放時間:每年五月至十月自五時三十分起至二十二時止;每
      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自六時起至二十一時止。
(三)每月第四週週一為場地維護整理時間,停止開放。
(四)特殊狀況如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得暫停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天候調整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進入本池:
(一)患有心臟病、癲癇症、皮膚病、眼疾或其它傳染疾病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不佳,易致危險者。
(三)攜帶玻璃器皿或其它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寵物、蛙鞋、球類等物品者。
(五)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兒童,無大人陪同者。


四、進入本池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存保管室,不得攜至游泳池畔或
      任意置放。
(三)入池前應準備暖身運動,以免抽筋。
(四)入池者應穿著游泳衣褲並配戴泳帽。
(五)入池前應先淋浴;游泳池畔禁食飲料、食品及吸煙。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
(七)不得隨意吐痰、便溺及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
(八)嚴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奔跑、嘻戲等危險動作。
(九)進入本池者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
(十)關閉本池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關閉本池時須立即離開不得藉故逗
      留。


五、前二點規定應於本池公告周知。違反規定者,除由現場管理人員勸導
    改正或要求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六、為維護本池安全與秩序,管理人員得依現場狀況限制進場人數。


七、有關本池衛生安全事項,依相關游泳場所之各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