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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
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之規定訂定。

二、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五條所
列資格之一且無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所列情事。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校長甄試作業相關事宜。

(二)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及副處長、學務管理科科長、督學一人、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者專家代表三人組成之
,並由教育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

(三)甄試之評分標準如下:

1、積分審查占百分之三十。

2、筆試占百分之四十。

3、口試占百分之三十。

四、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並於該次甄試作業完成後卸任解職。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會議之議決須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試簡章,經委員會擬定並由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委員會每年均應辦理校長甄試作業。國中校長每年錄取人數為3人至5
人;國小校長每年錄取人數為6人至10人。

七、取得候用校長資格逾五年仍未送件申請或遴聘為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者,取消其資格。

八、取得參加校長遴選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廢止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