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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
 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教班分為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以及資賦優異類特教班。

 

三、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學前及國民小學教育階
 段特教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特教班教師依法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

 

四、學校設有二班(含)以上特教班,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國中、小
 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
 經歷者優先。

 

五、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班每週學生學習節數請參照附表一,惟集中式特
 教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
 通班學生相同,早自習與午休時間為導師時間不可排課,亦不可算
 成導師之授課節數。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各
 校可依實際狀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方式(協同教學、分組
 教學或個別教學)。

 

七、特教班教師如需兼任行政工作時,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原則,如需擔
 任其他行政職務,學校須函文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為避免影響學
 生受教權,擔任組長所授課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並納入全校總體
 節數分配,不得減少特教班學生每週上課之總節數。若因學生學習
 需要或需補足兼行政之特教教師授課節數,學校應補足兼行政之特
 教教師授課節數,得請教師交互支援教學,且應對等(一節換一節
 )補足授課節數。但支援教學以不得超過教師授課總節數之二分之
 一為原則。

 

八、本縣國民中小學不得安排特教教師擔任主任職務。
 

九、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依據特教津貼支給原則,集中式特教班導師得全
 額支領,其餘特教教師依實際授課節數佔專任教師應上課節數比
 例核給。但特教教師因課務需要須超鐘點者,其核算方式以實際授
 課節數扣除已支領超鐘點費節數再行計算。

 

十、未取得特教教師資格之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其特教津貼以六百
 元計算,並依實際上課節數占專任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核給。

 

十一、本要點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惟有關兼任行政規定部分(
  七及第八點
)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