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匡督及協調花蓮縣立南平中學(以下
簡稱中途學校)妥善辦理從事性交易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輔導及其他
有關事項,特設置花蓮縣中途學校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有關中途學校相關行政、專業與民間資源之整合及特殊個案之
  諮詢事項。

(二)有關中途學校相關業務推動成效之指導或建議事項。

(三)有關中途學校辦理學生安置、保護、輔導、轉介及教學等之指
  導、建議
或諮詢事項。

(四)執行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課程發展小組相關事務。

(五)其他行政協調及支援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衛生局各派代表一人,與本府教育處駐區督學及
  課程督學為當然委員。

(二)專家學者,以具教育、輔導、社會、心理、犯罪防治或法律等
  領域為主。

(三)相關民間團體代表。

(四)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辦會
  務。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本會之議決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七、本會為督導中途學校之適性課程,應設花蓮縣中途學校課程發展小組
,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小組委員若干人,由本會委員兼任
 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諮詢顧問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
  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兼
 任之委員及第八點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