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
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
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
之行政處分,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其
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
上。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
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未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亦得參加國民中小學主
任甄選。
本點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其中三年成
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一款(甲等)、二年成績考核均列為四條二
款(乙等)。
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花蓮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
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並置委員九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召集人,負責資績項目、比例、審查、錄取名額、儲訓辦理方式等
相關事項之規劃及辦理。
四、參加甄選作業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得就該校當學年度兼代
各處主任行政職務且擬聘為下學年度主任之教師推薦之。但當
年度新設校者不屬之。
(二)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自行參加甄選。
五、資績審查以含學歷、資歷、服務成績、研究與進修等項目之評分表
,綜合審查之。
六、甄選小組依每校二名以內及下列順序錄取,其結果並公告於本府教
育處網站:
(一)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
(二)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錄取名額以不
超過當年度受訓人數20%為限。
七、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成績及格者,核發主任儲訓合
格證書。
八、具有候用主任資格人員如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者,或未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主任
資格。
九、任用方式:
(一)校內聘兼:由校長就該校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者聘兼之。
(二)校長遴聘校內教師為代理主任,且任期達一學年或續聘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府核備。
十、校長推薦人員,如結訓後未獲受聘為主任,除特殊原因外,該校長
三年內不得再推薦人選。
十一、本縣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
甄選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