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積極推行辦公
室減廢,資源回收及再利用,以及倡導採用具「環保標章」或
符合「綠色消費」觀念之物品,推行環境友善行為,期由本府暨
所屬機關及學校率先實施,將環境保護之作為實踐於工作及日常
生活中,以降低對環境傷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事項
(一)、源頭減量:
1、應減少使用紙杯、免洗筷、紙餐盒、紙巾及紙盤等一次即丟
之物品。
2、96年7月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辦公場所及會議室內
應多利用可重複使用之玻璃(瓷)杯,不提供紙杯、杯水或礦
泉水等,非不得已,得使用「扁紙杯」取代。
3、公文書及會議資料儘量使用電子郵件、簡報或雙面列印,減
少影印紙用量開銷。
4、辦公場所應放置A3、A4等背面紙儲存箱回收背面用紙。
5、辦公文書儘量使用修正帶、少用含溶劑的修正液,使用迴紋
針及夾子等物品,少用含苯膠水。
6、機關應於適當場所設置廢棄物分類桶並張貼回收項目,建立
回收系統。
7、委託清潔公司清除垃圾時,應將垃圾分成三類(垃圾、資源、
廚餘)並分開處理。
8、減少使用二甲苯、甲醇等內含有毒溶劑之空氣芳香劑或電話
筒之芳香片錠。
9、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設有餐廳者應購置高溫消毒機具,並
利用可重複使用之容器。
10、倡導員工購物時應自備購物袋及盛物容器,儘量不使用一次
性發泡塑膠盛裝產品為宜。
11、鼓勵員工使用手帕擦汗、擦手,以減少衛生紙和面紙使用。
12、單位用紙量宜予量化,或建立源頭減量管控機制。
(二)、節省資源:
1、辦公場所儘量使用風扇,室內溫度未超過攝氏28度時不開冷
氣,如開冷氣,室內溫度應設定為攝氏26~28度恆溫,並正
確使用冷氣,如緊密門窗、拉窗簾、常清洗濾網等;3人以
下加班不開空調冷氣。
2、隨手關水龍頭,並加裝有彈簧的止水閥或可自動關閉水龍頭
的自動感應器等省水措施。
3、辦公場所普通燈泡應換成省電燈泡,並倡導員工午休關燈,
下班關閉燈源、冷氣、電腦,並拔掉插頭,養成隨手關燈
,節省用電的習慣。
4、相關事務機器設定節電模式,當停止運作5~10分鐘後,即
可自動進入低耗能休眠狀態。
5、辦公室採用節電及省水措施;鼓勵員工響應節能減碳十大無
悔措施(詳附件)。
6、公務洗車時儘量使用加壓之小管嘴的水管或洗用低水量方式
擦洗。
7、對於宣導品之提供,應採用與綠色消費有關的物品。
8、夏季上班時除特定場所(就職宣示典禮、頒獎典禮、受邀參
加國際性會議、宴會等)外,以穿輕便衣服為原則。
(三)、環境衛生:
1、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持續推動「清淨家園顧厝邊計畫」,
主動維護機關、學校周邊環境衛生(項目包括狗便、煙蒂
、檳榔渣、口香糖、垃圾等清除及花木修剪維護等)。
2、飲水機、廁所等專人定期清潔。
3、應避免於餐廳以外的場所進食,如需於辦公室進食時亦應妥
善將食物殘渣包紮處理,防止誘引孳生病媒害蟲。
4、蓄水池或水塔應保持每半年清洗乙次。
5、定期辦理員工辦公室清潔運動。
6、儘量少用潔劑、地板亮光劑,如需採用時請優先選購有「環
保標章」之產品。
7、除了推動戒菸活動外,不在公共場所抽菸,為減少室內影印
機、列表機、顯示器排放臭氧,可多放置盆裁及綠色植物,
加強視覺美化並可減少碳排放量。
(四)、綠色採購:
1、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採購應先採購具「環保標章」
之
產品,務必達所有採購之90%以上,並採用符合綠色消費之標
章物品。
2、辦公室電器設備(冷氣、電風扇、電腦、顯示器、印表機、
掃描器、影印機、傳真
機等)優先採購具節能標章
或已獲國際間認可之「能
源之星」標章 產品。
3、辦公室OA設備,儘量採用具有環保性材質無含有化學合物成
分。
4、避免購買過度包裝產品,並採員工集體大量合購物品方式,
以減少包裝浪費。
(五)、教育宣導:
【內部宣導】-
1、各單位應將「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納為宣導項目;教育
訓練亦應朝人才培訓
與永續發展、節能減碳議題關聯性執行;或視需要由環保人
員提供輔導人員教育宣導。
2、各單位積極響應「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節能減碳十
大無悔措施」,落實生活環保。
3、因應地球暖化、氣候變遷日益嚴重課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
校於召開會議時,請以提供素食便當為原則,期許藉由公部
門以身作則,減少碳排放。
【對外宣導】-
除了各單位將現有生活環保議題列入相關集會或活動場所中宣導外,如洽公民眾、社區輔導及環保志工團體,應加強提升他們對「節能減碳、人人有責!」之環保意識。
三、實施方法:
(一)、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應將辦理事項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進
行單位總體檢,進而提供改進方法。
(二)、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宜設定「環境友善行為」短、中、長目
標,再按目標循序漸進達成;另考核自身內部單位推行績效
,或擇項辦理競賽,予以敘獎。
(三)、為能落實公部門各項環境友善行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自100
年起每年辦理評比及競賽乙次(參閱附件實施要點考核表),
並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小組,辦理年度邀
請委員不定期實地訪查及年末書面資料審查,將年度評比2次
總和平均,遴選出績優前5名各1單位,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暨學校,則由其隸屬之一級機關輔導推行,該一級機關對其
隸屬之二級機關暨學校視需要自行辦理評比及獎勵。
(四)、獎勵方式:
1、獲績優第1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與相關工作
人員均記功1次。
2、獲績優第2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1
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記嘉獎2次。
3、獲績優第3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1
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記嘉獎2次。
4、獲績優第4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嘉獎
2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記嘉獎1次。
5、獲績優第5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嘉獎2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均記嘉獎1次。
6、本案評比獲績優單位及主辦單位之有關工作人員其敘獎每次
以5名為原則,由各獲獎單位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五)、懲處方式:
為讓公部門加強落實「環境友善行為」,未獲得績優名次
的單位,請單位主管帶領全(局、處)同仁;實地造訪勘察
獲得績優成績前五名單位,進行檢討及改善,將檢討報告納
入送審書面資料中評量。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原101年訂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
推行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