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 9 條規定,特設
花蓮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出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並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
任及應邀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