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訂定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各
級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設立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暨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五)審議特殊教育相關經費、輔具與專業團隊服務之
申請。
(六)審查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
(七)審查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評量(含考試服務)之
調整方案。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十二)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四、本會為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
其餘委員三至十一人,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
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具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
教育專長人員各一名。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
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
教師擔任委員。
五、本會組成人員皆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得
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
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
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