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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門票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為維護花蓮縣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
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縣定古蹟吉安慶修院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