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1、本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標準及有關規定,自發佈之日
起實施,惟所增加之經費仍應嚴格控制,由各單位在年度預算
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不得據以要求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2、各單位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
神,責由各級主管按其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核
實報支,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
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
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
過一日為原則。
3、縣外出差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
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但
有特殊情形者,採專案簽准方式辦理。
4、員工出差外縣市,為節省公帑,以搭乘鐵(公)路車輛為原則
,倘因緊急公務,非乘飛機或高鐵無法及時趕達者,應在出差
請示單備註欄註明須搭乘飛機或高鐵之原因及起訖地點,並陳
局處主管核准,始得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
程,限公差當天往返;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天往返者,應由
一層核准。
搭乘飛機往返台北公差者,工作僅須半日者,限當天往返。
5、本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在規定標準範圍內
,自行核酌辦理。
本府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及說明(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