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落實關懷老人福
措施,弘揚傳統敬老美德,於每年重陽節對年滿九十歲以上縣民致
贈重陽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以示禮遇,依老人福利法第
五條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協辦機關為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
三、實施對象:本縣縣民於重陽節年滿九十歲(含當日,以實歲計),
設籍本縣三個月以上並實際居住,且於發放敬老禮金時尚健在者。
四、發放標準:
(一)年滿九十歲,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一千元。
(二)年滿百歲以上長者,每人致贈敬老禮金新臺幣二仟元。
五、發放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百歲以上長者,由本府派員親至長者家中致贈敬老禮金,九十
歲至九十九歲長者,由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辦理發放作業。
(二)由本府提供當年度符合發放年齡名冊,並轉送各鄉(鎮、市)公
所,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據本府提供之名冊掣據,並於期限
內送本府,辦理預撥款作業。
(三)敬老禮金應由本人或代領人以簽名、蓋章或蓋手印方式領取,
以蓋手印方式領取者,應由發放者加蓋職章認證。由代領人代
領時應在名冊上註明與當事人關係及姓名。
(四)經列冊受領敬老禮金者,倘因死亡或因遷出而有戶籍異動情形
,本府均不再追溯發放,若有溢領即應繳回,但在發放期間已發
給者不予追繳。
六、核銷作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本府所訂發放截止日期,二週內
檢附印領清冊及結餘款繳還本府,以憑辦理核銷。